将网上买的视频素材重新加工售卖被诉侵权

2023-06-13 12:56:39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法官:购买的视频素材剪辑合成后销售,超出了相关授权信息的范围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3日讯 花钱找平台购买的航拍素材,重新加工剪辑作为宣传片售卖出去,为何还是侵权了?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某知名企业委托某广告公司为其拍摄并制作的宣传片,70秒的成片中有2秒的航拍画面被原作者状告侵权,企业赔偿了1万元和解后将广告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认定广告公司违约。

案件起因

广告公司使用网购航拍素材致企业被诉

2021年1月,厦门某知名企业委托一家广告公司制作宣传视频。同年4月,该公司在新浪微博等官方媒体平台上发布了成片。时长70秒的视频中有2秒为广州的航拍画面,航拍视频素材作者张先生看到后,向法院起诉该企业侵犯其著作权,并提供了此前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的素材为证。

为了证实宣传视频中使用的素材有合法授权,该企业找到广告公司要求其提供素材来源和版权购买凭证,但广告公司一直没能拿出实质证据,导致该企业无法证实自身对航拍素材的合法使用权,最终只能与张先生签署和解协议,约定不得再继续发布航拍素材,并向其支付1万元作为素材使用费。

事后,该企业认为广告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企业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广告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庭对峙

甲方庭前和解后反诉乙方赔偿违约金

“你公司交付的宣传视频不仅让我们陷入诉讼纠纷,现在也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视频,全平台都得下架删除,还让我们赔了对方1万元,你们应当赔偿我们的损失!”某企业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委托的广告公司赔偿已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两倍于合同款共14.8万元。

“仅以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内容无法直接证明张先生就是航拍素材的著作权人,而且你们与张先生的诉讼未经法院实质审理确权,是自愿达成了和解,与我们无关!”法庭上,被告广告公司认为,案外人张先生起诉原告侵权,但是法院并没实质性审理该案,原告在法院没有审理宣判的情况下,就自认侵权并与张先生签署《和解协议》,这属于原告放弃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将这一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要求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素材系加工再销售,超出相关授权范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企业主张的侵权事实并无法院生效裁判予以确认,但根据素材原作者张先生的起诉材料和案外签订的《和解协议》,可以认定张先生系航拍视频片段的著作权人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

其次,虽然广告公司系从某平台购买得该航拍素材,但是购买记录显示,相关授权信息明确载明不可用于网络转售、伪原创转售(剪辑合成再销售)。而广告公司将其购买的视频素材剪辑合成后销售,显然超出了相关授权信息的范围,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视频片段剪辑后销售取得了原作者的授权。

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支付给案外人张先生的1万元“费用”属于广告公司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在原告已要求广告公司依约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这笔损失无需重复计算,但该项损失会作为确定违约金数额的考量因素之一。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合同总金额两倍即14.8万元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案涉视频只是其中一个服务项目中的一部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显然畸高。其次,原告主动撤下微博、微信公众号上的案涉视频,放弃案涉视频的线上使用权利,属于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这部分的损失责任不可归责于被告广告公司。

最终,湖里法院认定广告公司在履行案涉《制作合同》中存在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违约情形,广告公司应赔偿原告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该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广告公司给予原告一定赔偿。

法官提醒

对于已购买的视频产品,应注意产品的授权使用范围

网络信息时代,短视频因其传播快速、观看便捷的优势而爆炸式发展,而因短视频的使用所涉及的诉讼案件也随之增多,本案就是一起因短视频中的画面不当使用而引发的纠纷。该案中,被告广告公司虽然有偿购买了案涉航拍素材,但其购买的授权信息存在明确的使用范围,其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航拍素材剪辑合成并再销售,违反了合同约定,其最终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埋单。

因此,提醒广大商事主体,对于他人的原创作品,务必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原创作者对作品付出的智力劳动成果,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方面,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购买视频产品后才能用于商业用途;另一方面,对于已购买的视频产品,应注意产品的授权使用范围,依法依约合理使用,避免超越权利边界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邱烨 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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