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1年7月15日公告

2021-07-15 13:37:07 来源: 福建法治报

金志森: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金志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60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5日

蔡品云:

本院受理(2021)闽0125民初2042号原告蔡金辉与被告蔡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嵩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5日

侯德训、张碧云:

本院受理(2021)闽0125民初2159号原告詹玉忠与被告侯德训、张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嵩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5日

吴昀:

本院受理原告朱赛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闽0304民初35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天尾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5日

林信丁:

本院受理原告陈少华诉被告林信丁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5日

谢宗敏:

本院受理原告廖永福与被告谢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7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令你支付廖永福货款50175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廖永福公告费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元,由谢宗敏负担。】具体判决内容以本院下发的判决书为准。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5日

张淑珠、金龙、沙县金益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绳光与被告张淑珠、金龙、沙县金益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本院(2020)闽0427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5日

罗光旺、姜银珠、罗光煜、郑冬冬、廖明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远发、罗秀英与被告罗光旺、姜银珠、罗光煜、郑冬冬、廖明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7民初84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5日

廖良玛: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你与邱生秀共同偿还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98532.39元,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合计10683元(计至2021年3月22日)及按照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计算至还清为止;支付律师代理费 1600 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如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5日

蒋建雄:

原告潘冰英与被告蒋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427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蒋建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潘冰英借款本金1万元;二、蒋建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潘冰英从2021年3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三、蒋建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潘冰英本案公告费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蒋建雄负担。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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