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1年7月10日公告
关于颁(换)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下列机构经批准,允许颁(换)发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机构名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宁化营销服务部
许可证流水号:0270782
成立时间:2007年04月25日
机构住所: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宁化汽车站二楼西侧
机构编码:000010350424001
业务范围:1、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2、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3、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4、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5、经保险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6、经保险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经营险种的查勘理赔。
发证日期:2021年01月28日
负责人:徐昆
邮政编码:365400
联系电话:0598-6823693
经营区域:三明市宁化县行政辖区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7月8日的股东会决议,福清标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5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799988899 联系人:陈标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清宏路10号互联网产业园1期5楼C区-2-9
福清标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0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九龙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材质:铜、规格:42mm、编码:3507220002581,声明作废。
福建省九龙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0日
简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柯朝辉诉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304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黄玉琴:
本院受理曾宪椿与你、谢太金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并定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黄玉琴:
本院受理赖二莲与你、谢太金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并定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林嘉城:
本院受理原告郑智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125民初16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卢进泽:
本院受理(2021)闽0125民初2034号原告林振银与被告卢进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嵩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邱守贺、陈彩石:
本院受理原告世纪金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法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目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阙小文:
本院受理原告世纪金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与被告阙小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林梅霞:
本院受理原告世纪金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与被告林梅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