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1年6月29日公告

2021-07-06 11:24:37 来源: 福建法治报

关于华夏银行福州分行公开拍卖公务车辆的公告

我行定于2021年7月6日以公开竞价方式处置公务车辆一台,现广泛征集意向竞买人,信息如下:

车辆信息:竞拍标的为三菱越野车;品牌型号:CFA2031G;使用性质:非营运;资产原值:32.79万元;排气量:3.0;购置日期:2009年12月;行驶里程:13万公里;漆面和内饰轻微磨损,发动机启动、运行正常。

竞价信息:定于2021年7月6日上午9时在福州市鼓楼区古田支路1号华夏大厦进行公开竞价,起拍价3.2万元,价高者得。意向竞买者须在2021年7月2日前存入保证金0.5万元,备注“竞拍人姓名+公务车竞拍保证金”,未按此格式备注默认无效。竞价后未中标者将在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保证金;中标者将在车辆过户后退回保证金。保证金存入账户:

户名: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账号:5930 2000 0181 9100 0001 32

开户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营业部

特别提醒:1、以上车辆状况仅供参考,具体车况以现场看样为准。竞买方一旦报名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竞买规则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潜在风险估计不足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愿对自身参加行为负完全责任。2、转让标的竞拍价不含税费。转让标的的权属及相关证件变更过户、转籍和实物交付手续过程中所有税费均由买方承担。3、买方须为资信良好的境内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本次转让不含车牌。

联系人:吴先生;电话:0591-8859588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2021年6月29日

李文鹏:

本院受理原告廖华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5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胡志展: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易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占秋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与被告占秋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相关证据及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杨育明: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杨育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江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罗如岗与被告江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60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陈秀芬:

本院受理原告郭丽玉与被告陈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60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陈大通、陈菊娥、阮元铎: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蕉城刺桐红村镇很行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邹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邹建忠、余善玉、泰宁县新桥林业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及证据材料七组。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邹建忠、余善玉共同归还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19276.2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日止);判令泰宁县新桥林业专业合作社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陈明虎、吴善金: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明虎、吴善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陈明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859.56元及利息3884.92元(利息起算时间为2020年3月21日截止2021年4月21日)合计本息53744.48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吴善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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