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涵江“6.9”亡人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1-06-29 10:46:52 来源: 海峡法治在线

海峡法治在线6月29日讯  近日,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涵江“6·9”道路交通亡人交通深度调查报告。

2021年6月9日09时55分左右,郑某水(持有“A2、E”型驾驶证)驾驶闽B23***重型平板货车(年检、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从国欢黄霞往塘头方向行驶至国道228线4755K+350M(即涵江区国欢东路国欢镇潭尾村路口)路段时,与郑某珠骑驶无牌号人力三轮车自右向左横过公路时发生相撞,造成郑某珠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发现事故现场位于228国道4755K+350M路段,即涵江区国欢东路国欢镇潭尾村路口,中间设有金属护栏隔离,事发路段设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道路总宽22.5米,分双向共六车道(每车道3.75米)。东往江口火车站方向,西往国欢镇政府方向,南侧即国欢镇新坡村村口,宽4.8米,北侧即国欢镇潭尾村村口,宽6.9米。道路中间隔离栏杆有一缺口,宽5.0米,中间另设有5根立柱,两根立柱之间间隔约1.2米,以防止汽车类车辆转弯、掉头,该路段系水泥路面、路面干燥、道路线型平直。此次事故原因为,当事人郑某水驾驶机动车行经出事的设有人行横道路段,未能减速慢行及确保安全行驶;当事人郑某珠骑驶人力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能下车推行且未从人行横道通过;本事故中双方当事人在设有人行横道路段行车过程中均存在未能提前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并避让相关车道内车辆。

交警部门认为,事故暴露的问题和隐患有该事故路段为城郊结合部、农村集镇公路交汇路段,农村“五小车辆”、老人代步的人力三轮车和加装动力三轮车作为主要出行交通工具,且随意搭载儿童上下学或出行。周边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较为薄弱。且骑驶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而不走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并咨意横穿机动车道。另机动车驾驶员行经出事的设有人行横道路段,未能减速慢行及未能提前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提前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未对人行横道内的车辆或行人及时避让。曝露出该路段交通复杂、对过往车辆的警示提醒标志欠缺。此外,事故地点位于国道228线4755K+350M路段(即涵江区国欢东路国欢镇潭尾村路口),自国道228线4753K+800M(即涵江区国欢东路国欢镇后洋铁路桥下)至国道228线4756K+150M(即涵江区国欢东路国欢镇区人民法院大门口)全长约2.35KM,该路段经过国欢镇后洋村、洞庭村、三股村、潭尾村、新坡村、塘西村多个村委会,且汇集塘头学校、塘头市场、周边多家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外来务工人口众多,老人代步车以三轮车占一定比例。该路段在近三年来属于事故多发路段。

涵江区道安办、交警大队对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后,提出整改建议,建议区交通局将潭尾村往涵江城区方向过窄桥后的第一个中央开口封闭;潭尾村人行横道中央护栏处安装临时两项位通行信号灯,同时在两侧来车方向150处施划鱼鳞状减速标线和车辆等候停止线,控制双向车辆通行时间,确保村民安全出行;省道201线三股市场人行横道,建议安装地埋式亮闪斑马线,并在两侧来车方向150米处开始施划鱼鳞状减速标线至人行横道止;将省道201线三股村后郑1号处中央开口封闭;塘头学校门口前人行横道,在两侧来车方向150米处开始施划鱼鳞状减速标线至人行横道止;

同时建议涵江区国欢镇在国欢西路国欢镇潭尾村及新坡村两侧村道出入口分别设置两条间隔50公分的铁质减速垄,在三股村后郑1号路口处设置两条间隔50公分的铁质减速垄,在塘头学校对面村道出入口设置两条间隔50公分的铁质减速垄,以便降低人员进出村道时的速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针对辖区内居民开展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辖区交警中队定期配合乡镇及工厂开展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学习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涵江交警大队日常组织警力对该路段进行巡逻及查纠、进一步强化路面管控力度:主要针对该辖区内的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及违反安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等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常态化专项整治,及对过往的货运车辆进行专项整治。辖区交警中队联合国欢镇政府、派出所对附近村居多入村进行宣传、进行交通安全普法覆盖,多进行宣传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交通事故多发势头。

(通讯员:林少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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