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1年6月17日公告

2021-06-22 12:14:38 来源: 福建法治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公告

福关缉公字【2021】0008号

我关于2021年01月26日在一件由台湾寄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磬路金城公寓1603、申报品名为“铝材”、收件人为“杨宁海”、收件电话为“85264354856”、邮件号为“FT025685451TW”的邮件内查获枪支配件9件,当事人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于2021年9月19日之前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对上述查获物品依法予以收缴。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082182、87082185

联 系 人:杨华、郑伟

2021年6月17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6月16日股东决定,三明市威迪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5394575308 联系人:池昌茂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陈墩村213-1号

三明市威迪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7日

遗失声明

连江县浦口中心小学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章文:连江县浦口中心小学,现声明作废。

连江县浦口中心小学

2021年6月17日

卢杰:

本院受理(2021)闽0403民初748号原告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杰、卢贤杰、陈星、李秀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7日

杨关玉:

本院受理(2021)闽0403民初862号原告张永和与被告杨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8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7日

杨俊刚:

本院受理(2021)闽0403民初735号原告三明市三元区沃邦尼汽车服务中心与被告杨俊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7日

郑文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闽048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2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7日

吴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5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7日

叶小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5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7日

应水凤:

本院受理原告刘贤好与被告应水凤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481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应水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刘贤好借款本金95,000元,利息6,096元(算至2020年12月22日),本息合计101,096元,并继续支付以借款本金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7日

于才波、吴婉莹:

本院受理原告付超与被告于才波、吴婉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闽0481民初162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7日

福建大正厨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积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 达(2021)闽0428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福建大正厨具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31.8万元及支付从2014年12月3日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借款利息399582.25元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原告 律师费171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73.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 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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