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1年6月3日公告

2021-06-04 11:20:54 来源: 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21年4月28日01时35分,霞浦工作站在东冲口附近海域(北纬26度30.03分,东经119度51.47分)登临检查目标船舶。经查,目标船舶为钢质油船,船上涂刷船名船号“闽霞油168”,船吨位约50吨,船长约18米,船宽约4米,船上2人,船上空载,船上人员均无法提供船舶相关手续,后霞浦工作站将该船移交至我局。因我局近期将对该案件进行处理,请该船所有人携带相关证件来我局办理手续。(联系电话:18060637397,联系地址:福州市连江县黄岐镇海丰街新城西路251号

福州海警局连江工作站

2021年6月3日

认领公告

2021年5月23日20时55分,莆田海警局在平海湾箭屿东面3海里附近海域(25°09'59"N,119°21'27"E),查获1艘涉嫌“三无”钢质船舶。经查,该船无船名船号且现场未发现该船相关证件。现依法将该涉案船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船主到我局认领,逾期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单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警民路499号,联系电话:0594-5694110)

莆田海警局

2021年6月3日

遗失声明

福州至端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1340005268,现声明作废。

福州至端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21年6月3日

关于查找受害者来队报案公告

根据案件侦办需要,请于2017年6月至10月期间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名为“光福商学院”公司内参与投资的受害者,请尽快携带相关材料前来我队报案。

联系人:林警官

联系电话:0591-87389556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象兴路48号台江刑事侦查大队

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侦查大队

2021年6月3日

注销公告

根据中共福安市编制委员会安编委[2020]40号《中共福安市委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文件精神,福安市顶头水库管理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原单位的债权债务由福安市茜安水利服务中心承接。

联系人:吴品光 联系电话:17759306769

福安市顶头水库管理处

2021年6月3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泰宁县大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6月2日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江丽勇 联系电话:17859757817

地址:泰宁县大田乡一里坪工业园区

泰宁县大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江丽勇

2021年6月3日

陈小彬:

本院受理(2021)闽0125民初1319号原告郑义仁与被告陈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嵩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日

张瑞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张瑞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60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日

周志凡、黄耀民:

本院受理原告林苹与被告周志凡、黄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日

许培棋: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陆贰陆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培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相关证据及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日

陈有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告陈有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并定于2021年9月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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