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1年5月19日公告

2021-05-21 16:37:10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王文琦:

本院受理原告叶琳强与被告王文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相关证据及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瞿中潭:

本院受理原告张燕与被告瞿中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1民初477号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从2019年5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暂算至2021年5月6日利息为39936)本息合计169936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流程公开告知书、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通知、诚信诉讼告知书、关于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蔡树军: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持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树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叶玲、张春香:

本院受理原告李长院与被告叶玲、张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闽012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叶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李长院借款29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92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19年1月1日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张春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李长院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三明市聚亿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福建沙县小吃文化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聚亿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7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三明市聚亿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沙县小吃文化城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图纸设计费、开关站建设费计11444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85082.83元(从2012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9月19日止);2.三明市聚亿实业有限公司应以欠款本金114447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公布的同期报价利率计算向福建沙县小吃文化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驳回福建沙县小吃文化城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47元,由三明市聚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连标议:

本院受理原告黄文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业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逾期借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高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遗失声明

漳州市建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漳州市芗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一份,电子营业执照序列号:20416110108795,现声明作废。

漳州市建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9日

罗智蓉、罗文先: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与被告罗智蓉、罗文先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80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速裁组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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