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1年5月7日公告

2021-05-07 14:53:53 来源: 福建法治报

吴智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碧霞与被告吴智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林书武:

本院受理原告陆文辉与被告林书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吴荔梅:

本院受理案号(2021)闽0481民初1080号案件,原告陈文忠与被告吴荔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邓发章、杨国养、时军、吴发田、福建洪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邓发章、杨国养与被告时军、吴发田、福建洪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81民初26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邓发章、杨国养撤诉。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林印章:

本院受理原告黄国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闽0481民初117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文治鹏:

本院受理原告林彩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81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蒋素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305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蒋素钦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偿还给原告两张信用卡本金共计91496.86元及该款项自违约之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至偿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折合年利率以不超过24%为限;2、蒋素钦应在本判决生效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的律师费用2000元。案件受理费4105.9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郑建虎、郑秀莲、天下莆商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305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郑建虎、郑秀莲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偿还给原告信用卡本金共计1281313.28元及该款项自违约之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至偿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折合年利率以不超过24%为限;2、郑建虎、郑秀莲应在本判决生效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的律师费用2000元;3、天下莆商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445.8元,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王世意:

本院受理陈聪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802民初83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1.王世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聪代偿资金50000元;2.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王世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