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1年4月10日公告

2021-04-12 15:54:02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省莆田市宇大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珉弘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闽0304民初9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天尾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0日

福建省莆田市宇大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挺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闽0304民初9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天尾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0日

卓德地、郭深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与被告郭深圳、卓德地、卓德衍、秦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0日

徐金福:

本院受理原告钟秀斌与被告徐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0日

李贤德:

本院受理原告何福平、周惠源与被告李贤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60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0日

叶艺君:

本院受理原告吴国强与被告叶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602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0日

欧洋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与被告欧洋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0日

陈长松、苏燕雪: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清与被告陈长松、苏燕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60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0日

福建省方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聚天冠生物能源(福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华林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902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0日

苏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耿怡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20)闽0902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要求:被告苏建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耿怡珊借款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0日

更正公告

本报(院)于2021年1月12日刊登的(2020)闽0902民初3568号原告耿怡秋诉被告苏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中,其中“耿怡秋”,应更正为“耿怡珊”,特此更正。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李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范国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0日

陈晓晖:

本院受理原告王灿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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