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1年4月8日公告

2021-04-12 15:51:07 来源: 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21年2月27日,福州海警局在长乐松下附近海域查获一艘无船名船号的可疑船舶,总吨位3905吨,现场人员无法提供该船舶合法手续,该船涉嫌非法盗采海砂。现依法对无船名船号船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该船船主携带相关有效证件材料到福州海警局认领,逾期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0591-83296110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东街村坑里188号

福州海警局

2021年4月8日

张臣晓:

本院对原告林发新与被告张臣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8日

许希明:

本院受理原告郑丽捷与被告许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2、借条约定月利率2%,判决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24000元(2019年5月27日至2021年1月27日);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8日

陈小文:

本院受理原告周秀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5日9时00分在本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8日

戴晓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与被告戴晓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8日

杨怿:

本院受理原告罗淑宇与被告杨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7民初64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杨怿偿还借款60000元;2.判令杨怿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杨已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杨怿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8日

沙县恒晟农业专业合作社、沙县沃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炼、李梅珍、林国庆、林榕青、吴迎迎: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县恒晟农业专业合作社、沙县沃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炼、李梅珍、林国庆、林榕青、吴迎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7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8日

杨剑青:

本院受理原告杨剑榕与被告杨剑文、杨剑锋、杨剑超、杨剑平、杨剑青继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原告杨剑榕、被告杨剑锋不服我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未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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