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1年4月3日公告

2021-04-07 17:14:14 来源: 福建法治报



周勇字:

本院受理原告游涌强与被告周勇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6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日

周大玲:

本院受理原告黄上海与被告周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日

曾一高:

本院受理原告游少强与被告曾一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日

魏团:

本院受理原告丁豪与被告魏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日

更正声明

本报(院)于2021年3月2日2-7版刊登的被申请人为林存的公告中,其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应更正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特此更正。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日

胡其旺、叶树秀:

本院受理原告叶碧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90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日

林倩、第三人福州闽安居房产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健与被告林倩、第三人福州闽安居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服务费10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日

吴秋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饶钦有与被告吴秋梅、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0)闽0481民初342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81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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