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1年3月17日公告

2021-03-19 16:00:15 来源: 福建法治报

张金木: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张金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冯生亮:

本院受理原告柯德胜与被告冯生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吴培富:

本院受理原告柯德胜与被告吴培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89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巷口人民法庭(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4号)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欧瑞云:

本院受理原告郑丽玲与被告欧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60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胡爱兰:

本院受理原告翁玉与被告胡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空白答辩状、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许聚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诉被告许聚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吴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诉被告吴金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卓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诉被告卓海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福建万联众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三明市若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元春、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福建万联众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郭振华、陈学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02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李嘉达、李志江、李丽菊、福建隆嘉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庆海与被告李嘉达、李志江、李丽菊、福建隆嘉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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