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1年3月13日公告

2021-03-15 17:10:34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江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罗如岗与被告江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3日

雷国成: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世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国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3日

庄斌:

本院受理原告张彩琴与被告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73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3日

吴宝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吴宝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巷口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3日

周理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周理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巷口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3日

刘东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刘东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巷口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3日

洪进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洪进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巷口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3日

江晓亮:

本院受理原告郑勇法与被告江晓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空白答辩状、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3日

叶蔚丹:

本院对滕用武诉叶蔚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2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3日

刘建春、黄声仕:

本院受理原告黄道生与被告刘建春、黄声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闽0124民初58号。原告黄道生诉请主要内容为: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等(详见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坂东人民法庭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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