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1年3月10日公告

2021-03-10 10:24:02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李公清、陈梅花、李孝明:

本院受理原告程文章与被告李公清、陈梅花、李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柒万元整以及利息。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王河春:

本院受理原告龙岩市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802民初8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林耀章: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林耀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舒俊华:

本院受理原告马玉明、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舒俊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舒俊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帅、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舒俊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罗朝勇、时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罗朝勇、时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481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令:罗朝勇、时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借款本金59472.1元、利息2592.24元、违约金7517.49元、分期手续费6887.5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算至2020年6月20日止);案件受理费1830元、公告费600元,由罗朝勇、时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黄炳耀、林碧云:

本院受理原告卓国平与被告黄炳耀、林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48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黄炳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卓国平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43,520元(计算至2020年10月23日),本息合计83,520元。林碧云对黄炳耀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01元,减半收取950.5元,由黄炳耀、林碧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遗失声明

福州邝经财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03B50P,现声明作废。

福州邝经财贸易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0日

永安市嘉和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夏(永安)房地产有限公司、郑诚松、魏国萍、永安诚上投资有限公司、厦门中游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案号(2020)闽0481民初1854号案件,原告厦门天海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嘉和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夏(永安)房地产有限公司、郑诚松、魏国萍、永安诚上投资有限公司、厦门中游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481民初1854号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内容为:1、请求撤销一判决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为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75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许敏英、王锦红:

本院受理原告饶金荣与被告许敏英、王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481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涉军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戴腾红:

本院受理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821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河田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刘天水、李秀秀:

本院受理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821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河田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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