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1年2月9日公告

2021-02-18 12:23:30 来源: 福建法治报

吴雯静: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125民初3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薛祥国、陈华莲: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钦与被告薛祥国、陈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125民初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上饶市广丰区顺溪花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0)闽0125民初975号原告赖东权与被告上饶市广丰区顺溪花炮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日用工业品公司、德化县育民食杂店、永泰县伏口月琴食杂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25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泰县人民法院嵩口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兰万伙:

本院受理原告周章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其中,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8日10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袁魁、黄全鑫、陈伟嘉: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良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魁、被告黄全鑫、被告陈伟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蒋潇菲:

本院受理原告杨敏与被告蒋潇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黄智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支行与被告黄智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陈天贵、夏女估、刘帝发、建宁县黄埠陈余森源林业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里心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夏女估、陈天贵、刘帝发:

本院受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里心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陈水发、何小容: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告陈水发、何小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30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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