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1年2月3日公告

2021-02-08 16:00:09 来源: 福建法治报

张富远:

本院受理原告梁淑琴与被告张富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1民初1024号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张富远偿还借款人民币564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流程公开告知书、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通知、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吴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吴丽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蒋昌德:

本院受理原告黄顺河与被告蒋昌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浩(厦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钱琦:

本院受理原告三明市梅列区华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浩(厦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钱琦、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该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海鸟飞鱼(福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嘉坤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榕仓劳人仲案字[2020]62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

海鸟飞鱼(福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方飞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榕仓劳人仲案字[2020]62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

海鸟飞鱼(福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赐雄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榕仓劳人仲案字[2020]62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

海鸟飞鱼(福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姚天育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榕仓劳人仲案字[2020]62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

海鸟飞鱼(福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丁阳英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榕仓劳人仲案字[2020]627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

遗失声明

霞浦县朱鹏飞餐饮店不慎遗失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5月16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许可证编号:JY23509210043312,现声明作废。

霞浦县朱鹏飞餐饮店

2021年2月3日

福建省闽清金陶瓷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赖居现诉你单位工伤保险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劳仲案[2020]44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上保险待遇赔偿金额共计309911.75元人民币。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委(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梅城大街94号人社局一楼办公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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