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1年1月23日公告

2021-01-27 16:31:53 来源: 福建法治报

钟志习、王雅英(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钟厝村107号):

本院受理原告游文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林永勇、林伟伟(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海瑶村南门284号):

本院受理原告俞小妹与被告林永勇、林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550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林永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俞小妹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林伟伟应对被告林永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林伟伟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林永勇追偿。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王玉兵、林美玉(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埕边村王厝里2-1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好笔与被告王玉兵、林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642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王玉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好笔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二、王玉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好笔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三、驳回王好笔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游辉(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沁前村中路105号7单元):

本院受理原告肖义成与被告游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642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游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义成偿还欠款13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杨明云(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良棋村东地1号):

本院受理原告俞朝华与被告杨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杨明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俞朝华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俞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翁武胜(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海瑶村院后21号):

本院受理原告翁其厚与被告翁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翁武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翁其厚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自201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钟志尚(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钟厝村501号):

本院受理原告翁清与被告钟志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643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钟志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翁清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5年2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翁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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