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院评选出“十三五”期间办理的十大案件

2021-01-22 15:44:19 来源: 福建法治报
2016年-2020年期间,厦门两级法院紧密围绕“十三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办理了一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具有一定影响力、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积极回应和满足群众司法需求,传递法治正能量的典型案件。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评选出“十三五”期间厦门审理的十大案件,旨在将司法案例总结好、利用好的同时,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共享司法资源和智慧,使案例资源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案件①

李某甲、凌某乙非法集资案

案情简介

2006年以来,李某甲以许诺支付高额利息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并雇佣香港物业中介人员凌某乙,虚构凌某乙香港某集团董事长的身份及财力,向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凌某乙予以配合并提供担保,造成他人损失1.6亿余元。至2011年底,李某甲向30余人集资16亿余元,案发时尚有4亿余元未能归还。李某甲还抽逃其担任法人的四川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7000万元用于归还集资款等。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判处李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凌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专家点评

李兰英(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该案是近年来厦门地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案例,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厦门中院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尽力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有效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治理的综合效果具有积极的个案示范指导意义。

案件②

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2016年,厦门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汽车品牌因投资失误导致经营困难,2017年被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申报债权(含担保债权)共24.46亿元。考虑到厦门是企业的总部集中地,厦门中院报请省法院同意对12家企业进行集中管辖,并裁定对12家企业合并重整。在法院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下,一方面通过与银监局、银行业协会联动,协调解决金融债权,另一方面引导债务人引入战略投资者厦门海翼集团、并购泉州联华等非破产企业挽救企业。厦门中院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草案,税收债权、职工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重整清偿率达31.69%。

专家点评

李曙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该案是在中央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守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底线,运用重整救治制度工具,实现多方共赢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创新发展破产重整制度,使陷于债务困境但具有优质资源的汽车特许经营企业得以再生,数亿金融债权和众多供应商债权得到公平合理清偿,与债务人关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继续推进。

案件③

台企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台资企业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因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665.8万元罚款,该食品公司不服,向海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系两岸融合发展过程中因行业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违反规定的典型案例,引发多方关注。海沧法院走访了解企业情况,积极推动各方调解,要求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供行政机关调整处罚金额参考,最终促成行政机关较大幅度地减轻处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接受并主动缴交罚款。

专家点评

季烨(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法律研究所所长,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该案系海峡两岸行业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违反祖国大陆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典型案例,裁判亮点在于既维护了“舌尖上的安全”,又契合了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的司法政策。案涉台资企业虽存在超范围使用防腐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但主要是因为对我国大陆地区的食品标准认识有误而沿用我国台湾地区配方,且及时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并未造成任何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对其减轻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本案贯彻落实国家“涉台31条措施”的要求,审慎考量两岸行业标准差异这一客观因素,积极推动行政调解,避免涉案企业因过高罚款而破产,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了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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