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法院宣判一起利率保护上限变更案

2021-01-13 10:58:26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3日讯 日前,仙游法院宣判一起民众普遍关注的民间借贷纠纷利率保护上限案件。该案是民法典及配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规实施以来莆田市第一案。

2019年2月18日,被告林某以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陈某借款4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之后林某偿还借款9000元,尚欠借款31000元,经催讨未果,陈某于2020年10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偿还尚欠借款31000元及以借款3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主张林某尚欠其借款本金31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的事实,有林某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林某应负相应的偿还借款并支付合理利息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故陈某主张本案借款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陈某主张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不得超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即不得超过按年利率15.4%计算,超过部分依法不予保护。陈某请求林某偿还借款31000元及相应合理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陈某不合理部分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法律规定,仙游法院判决林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某借款3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3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3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同时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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