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0年12月22日公告

2020-12-23 17:44:36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杨家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琴与被告杨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2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林城:

本院受理原告世纪金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诉林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范文佳:

本院对罗源县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文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徐发荣:

本院对章长和诉徐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何木灼:

本院受理林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259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李子金、余丽晶:

本院受理张善汤诉李子金、余丽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漳浦妇产医院:

本院受理原告片仔癀(漳州)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漳浦妇产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68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沈小妹: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沈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唐春秀:

本院受理原告程国正与被告唐春秀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准予程国正与唐春秀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21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刘方敏、汪连香、刘方运:

本院受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430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刘方敏、汪连香:

本院受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430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柯丹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颜承禄与被告柯丹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81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颜承禄与柯丹萍离婚。二、婚生长子颜茂钦(2007年12月14日出生)、婚生女儿颜宝沁(2009年10月16日出生)、婚生次子颜茂坤(2011年9月27日出生)由颜承禄负责抚养教育。三、柯丹萍在不影响婚生子叶培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享有对三个婚生子女的探望权,时间、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四、驳回颜承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5元,由柯丹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蒋娟兰、黄伟荣、黄佳佳、陈松妹: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402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蒋娟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其代偿的贷款本息131827.95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代偿的贷款本息131827.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7月13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蒋娟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1220元;三、黄伟荣、黄佳佳、陈松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前述一、二项确认的债务在继承黄华弦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福建省三明市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袁章明:

原告林金表与被告袁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0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李烨辉:

本院受理原告饶潮海、饶燕艳与被告李烨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802民初79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1.李烨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饶潮海、饶燕艳租金10600元及物业管理费1215.3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9日始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房租及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2.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为47.5元,由李烨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吴家源、福建宏蓝美家集团有限公司、陈曦:

本会受理申请人薛成华与被申请人吴家源、福建宏蓝美家集团有限公司、陈曦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2020)榕仲受686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本案将于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组成仲裁庭,于2021年3月23日上午10:30在本会第一仲裁室开庭审理。请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

吴家源、福建宏蓝美家集团有限公司、陈曦:

本会受理申请人张燕云与被申请人吴家源、福建宏蓝美家集团有限公司、陈曦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2020)榕仲受685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本案将于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组成仲裁庭,于2021年3月23日上午9:30在本会第一仲裁室开庭审理。请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

遗失声明

福建博冠投资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1030080823,声明作废。

福建博冠投资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2日

公 告

福建省世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字〔2019〕89号),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公司自本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字〔2019〕89号)确定的义务,即缴纳尚未缴纳的罚款人民币500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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