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0年12月11日公告

2020-12-15 17:18:14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林建福:

本院受理原告张便与林建福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70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林长光:

本院受理原告林莲珠与被告林长光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闽0124民初2240号。原告林莲珠诉请主要内容为:判令原、被告离婚及婚生子女归被告抚养等(详见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宇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坂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林湘:

本院受理原告陈庚与被告林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2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李朝波:

本院受理原告朱爱华与被告李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25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泰县人民法院嵩口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陈兴焕:

本院受理原告罗源县顺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公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占家鼎:

本院受理原告吕东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9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廖炎林、温和秀:

本院受理原告廖长生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821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许清湖、杨和玉、王秀春、杨和梅、杨和荣:

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清湖、杨和玉、王秀春、杨和梅、杨和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429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许清湖、杨和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借款本金89502.02元及利息即透支分期手续费和违约金(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违约金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但利息和违约金总额以不超出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王秀春、杨和梅、杨和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3555元,公告费700元,保全费1330元,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许清湖、杨和玉:

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清湖、杨和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429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许清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二、杨和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1329元,公告费700元,由许清湖、杨和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莫晓龙:

本院受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顺友汽车租赁行与被告莫晓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802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1.莫晓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岩市新罗区顺友汽车租赁行支付租金13000元;2.莫晓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岩市新罗区顺友汽车租赁行赔偿罚款损失750元;3.驳回龙岩市新罗区顺友汽车租赁行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677元,由龙岩市新罗区顺友汽车租赁行负担100元,莫晓龙负担57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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