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0年11月14日公告

2020-11-16 17:04:29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曾美娇、张传灯:

本院受理原告程伟涛与被告曾美娇、张传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4日

李佳诚:

本院受理原告陈江华与被告李佳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李佳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陈江华借款113353元及利息;二、李佳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给陈江华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21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4日

李胜彪、李监辉:

本院受理原告温福水与被告李胜彪、李监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李监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温福水退伙款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25日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李胜彪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温福水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21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4日

陈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陈文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4日

郑淑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郑淑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66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4日

郑银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郑银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67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4日

高志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高志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64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4日

张炎火: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张炎火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4日

黄海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支行与被告黄海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49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4日

邹华增:

本院受理原告邹海榕与被告邹华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4日

孙金奎:

本院受理原告林学敏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3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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