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0年11月3日公告

2020-11-03 17:10:20 来源: 福建法治报

魏国萍:

本院受理原告林世国与被告魏国萍、永安市嘉和投资有限公司、华夏(永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永安诚上投资有限公司、郑诚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481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涉军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胡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闽0481民初30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福建省众塑生物降解薄膜有限公司、陕西中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三明市永安德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8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周卫国:

原告永安市展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481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周卫国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永安市展鸿贸易有限公司空调货款29260元。案件受理费532元,公告费600元,由周卫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叶玉珍:

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481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叶玉珍应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740元(从2017年7月1日算至2020年3月31日)。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叶玉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邱有珠、郑光淼: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48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黄秉权:

本院受理(2020)闽0602民初6222号原告黄毅滨与被告黄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62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许俊楠:

本院受理(2020)闽0602民初644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许俊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程玉莲:

本院受理原告雷泉金与被告程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邓盛贵: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渔盛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盛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鄢峰:

本院受理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朱艳芸、鄢明霞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5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吴成志:

本院受理原告赵莲桂诉被告吴成志离婚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1民初894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流程公开告知书、离婚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吴杰、黄晓东、林华帧、许建强、福建申融贸易有限公司、宁德市浩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告吴杰、宁德市浩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黄晓东、林华帧、许建强、福建申融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2020)闽0430民初9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宁德市浩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黄晓东、林华帧、福建申融贸易有限公司、许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杨爱珍与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宁德市浩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黄晓东、林华帧、福建申融贸易有限公司、许建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2020)闽0430民初98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吴国良、廖艳红、夏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及建宁县黄埠乡贤河福农林业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430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廖艳红、吴国良、夏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430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柯金通、麻林芝:

本院受理原告黄庆阳诉被告柯金通、麻林芝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322民初42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蔡斌:

本院受理原告林淑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303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林淑平与蔡斌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720元,由林淑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林珊: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9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珊签订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合约;二、林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借款本金129892.93元、利息(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违约金(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但利息和违约金总额不超出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本案受理费2966元,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4636元,由林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李钧鳌、朱兴兰: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钧鳌、朱兴兰、福建省泰宁信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9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李钧鳌、朱兴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670元。二、李钧鳌、朱兴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利息(截止2019年6月27日的利息为56450.99元,之后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三、福建省泰宁信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省泰宁信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钧鳌、朱兴兰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受理费1953元,保全费88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3333元,由李钧鳌、朱兴兰、福建省泰宁信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