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妥处林权流转纠纷申请监督案

2020-10-30 10:28:34 来源: 福建法治报

寻找第四份“合同”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30日讯 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服务系集体林权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本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永泰县长庆镇福斗村却因此引发了一场持久的诉讼拉锯战。10月17日,永泰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林天飞介绍,该院日前办理了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找到案件外第四份“合同”,妥善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为保障林权流转畅通贡献检察智慧。

村民向人大求援

2019年2月27日,在多次上诉未果后,代表着1048名村民的福斗村委向永泰县人大求援,不服法院裁定。案子按程序流转至永泰检察院。“所有合同程序规范,并无不妥,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承办案子的检察官侯国珍、检察官助理刘柳青花了好几天仔细研究了原有卷宗,案件涉及的三份主要合同:福斗村村民郑某与村委签订的《永泰县集体森林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县国有林业公司与村委和郑某分别签订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皆合法有效。

法院根据“事实”进行认定似乎没有任何不妥。卷宗显示,2017年10月,郑某向福斗村提出将他名下经营的1139亩林地(其中814亩在2005年从村委处流转)所有权流转给永泰县国有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村委会按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此项决议(之后的流转合同由村集体和县国有林业公司签订),会议内容还包含了郑某自愿补偿给福斗村委一次性80万元(此补偿作为郑某个人与村委的协议,并未签订合同)。

赎买款到账后,郑某未将承诺款项交付给村委,福斗村遂将郑某告至法院。但法院一审认为,村委会提供的会议记录性质为内部决议,不符合合同法律特征,郑某不是作为合同相对人,而是作为村“两委”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关于郑某自愿补偿的决议对他不具有约束力。福斗村委会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驳回其诉讼请求。郑某似乎“巧妙”地利用规定省下了一笔巨款。

还原事实真相

法院只能根据“事实”进行裁判,案件曾一度陷入僵局。检察长郑小波提出,“检察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建议承办组用好调查核实权,还原事实本来面目。案件承办检察官侯国珍也在思考:应从林地、林权、林木所有权三项物权的产生、变更、流转等着手,查明涉案各方的权利义务。

询问双方当事人及证人,走访林业、不动产登记、林权交易中心、银行等多部门,查询银行流水清单,借鉴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司法审判典型案例……经过一个多月艰难调查,办案组用脚步找到了新证据,足以推翻法院民事判决。

“用新的证据补齐完整的证据链,是案件突破口!”办案组对找到这一新论点颇为欣喜。检察官们认为,2017年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虽然不属于法定的合同书面形式,但其有形地记载了福斗村委会与郑某就1139亩林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等事项部分协商内容,与《商品林赎买方案》等书证以及福斗村委会多名人员、县国有林业公司相关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福斗村委会与郑某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即福斗村委会其余村民一致同意郑某提前终止原林业承包合同、村委会放弃林权承包优先权,并将林地转让给县国有林业公司,郑某给予福斗村委会“80万元”,双方订立了一份新的合同。同时,该“80万元”并不是郑某提出的单方赠与,而是郑某从村委会获得利益的对价,具有一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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