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0年10月22日公告

2020-10-22 15:52:48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池建严:

本院受理原告滕忠义与被告池建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2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罗移民:

本院受理原告江雷与被告罗移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802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官友钦:

本院受理原告世纪金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与被告官友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邢培旭: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0日

福建拓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三明市红豆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拓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余款10000元及利息27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流程公开告知书、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逾期将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陈有彬: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权与被告陈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25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泰人民法院嵩口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林秀丽:

本院受理(2020)闽0602民初540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林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蓝幸福: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蓝幸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广州伟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廖士琛与被告广州伟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廖士琛就(2020)闽0427民初897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7民初897号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上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沙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郑华巧:

本院受理(2020)闽0902民初1960号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华巧、刘光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其中原告诉请:一、要求你偿还借款本息暂计36753.34元;二、刘光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