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六年的物业费

2020-09-08 17:23:43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8日讯 近日,连江县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送的一面锦旗,感谢东湖法庭庭长邱启开为其成功调解了长达6年时间的物业纠纷,化解双方多年的矛盾。

今年7月,原告某物业公司以被告潘某某拖欠物业费为由诉至连江法院,要求被告潘某某向其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为止的物业管理费、公摊费及违约金等合计2万多元。

法庭上,被告潘某某情绪激动,称这是自己第四次因物业费问题被物业公司起诉,而自己也是苦不堪言。潘某某表示,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聘请的,自己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2013年交房时,潘某某发现房屋漏水严重,质量不合格,所以未实际入住。“当时我要求物业公司为我解决房屋漏水问题,但他们始终没有帮我解决。”潘某某表示,自己已于2017年将房子转让给林某某,物业公司不应该再向自己追讨物业费。

法官经调查了解到,潘某某已于2017年4月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案外人林某某,但未结清2014年5月至2017年4月的物业费等,也未将房屋转让情况告知物业公司。

法官认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依法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潘某某签订了承诺书同意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后应当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主要是对小区的安保、绿化、卫生、共用设施等提供管理和服务,如果在交房时房屋就存在质量问题,潘某某应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而不应向物业公司追责;但2017年4月之后的物业费应由房屋实际业主林某某负担。

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一点点化解双方矛盾,潘某某终于认识到“房屋质量出现问题,责任在开发商而非物业公司”,于是当场付清2014年5月至2017年4月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也表示2017年4月之后的物业管理费向案外人林某某另行主张。这场长达6年的物业纠纷终于圆满落幕。

调解有门道

良好法律素质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宝,也是调解成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案中,法官通过调查了解案情,弄清案件基本事实,理顺法律关系,奠定了正确开展调解工作的基础。调解期间要分清是非责任,但要根据案情留有余地、张弛适度,还要善用道德规范、公序良俗释法说理,通过沟通增进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相互理解。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何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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