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0年8月13日公告

2020-08-14 15:56:51 来源: 福建法治报

郭震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支行与被告郭震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3日

范明辉:

本院受理(2020)闽0602民初223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范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3日

张顶平:

本院受理(2020)闽0602民初221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张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3日

胡海桦: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胡海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峰经济开发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3日

何阿贞: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何阿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3日

吴长霖: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吴长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3日

华安县长智电器店: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浩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县长智电器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3日

廖友德:

本院受理原告陈诗杰与被告廖友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解除陈诗杰与廖友德于2019年8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二、廖友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陈诗杰装饰装修工程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4月1日起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21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3日

张延清:

本院受理原告张和钟与被告张延清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案号:(2020)闽0124民初427、428号。判决主要内容为:张延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和钟借款本金共计46450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24民初427、4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3日

陈小平、许云红:

本院受理原告夏程奇与被告陈小平、许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闽0125民初12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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