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0年7月28日公告

2020-07-28 16:48:39 来源: 福建法治报

姚日兴:

本院对唐香春诉姚日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林汀:

本院受理原告辛兰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黄爱平:

本院受理原告游青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闽012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吴吉斌:

本院对原告余振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郑永龙:

本院受理原告林锦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5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王守国:

本院受理原告陈燕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5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邓亮:

本院受理原告陈百玲与被告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董钊:

本院受理原告苏静与被告董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余淑兰:

本院受理原告徐祚团与被告余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2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付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东芳与被告付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0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马招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马招庆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7民初160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18464.55元、利息1562.38元、费用5359.99元,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2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0年7月21日股东会决议,福清铭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5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2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609510797

联系人:邓超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西环路1号融侨城19号楼2F6单元

福清铭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8日

张裕江: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7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张裕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张明借款本金6600元;2.张裕江应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张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借款5600元从2019年8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1000元从2019年9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张裕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杨世水:

本院审理原告张久本与被告杨世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7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杨世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张久本借款本金30000元;二、杨世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尚欠借款本金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张久本从2019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杨世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张久本公告费6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陈五十:

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8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水信用社与你于2019年3月2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9030430190001392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二、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915.91元(截至 2020年2月21日止),合计30915.91元,并从2020年2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若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计286.5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柯丹萍:

本院受理颜承禄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曹宋洛:

本院受理原告何中兵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闽0481民初1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8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朱光锡: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20)闽0481民初15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81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王烽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8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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