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0年7月25日公告

2020-07-27 17:15:42 来源: 福建法治报

陈庚水:

本院受理(2020)闽0602民初20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与被告陈庚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5日

陈小珍:

本院受理原告陈少杰与被告陈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5日

黄阿桂、林春明、梁丽玲、林葳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江支行与被告黄阿桂、林春明、梁丽玲、林葳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5日

詹清妹:

本院受理原告翁若迅与被告詹清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5日

叶福:

本院对罗源县顺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5日

卓崇银、温赛英、叶平:

本院受理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5日

刘海:

本院对兰勇超诉刘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5日

李旭平:

本院受理原告周宝庭与被告李旭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大楼二层第七法庭(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5日

福建省仙游县光明食品厂、林志雄:

本院受理原告郑梅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322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福建省仙游县光明食品厂、林志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郑梅德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为:以借款6000元为基数,自2000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18%计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公告费720元,由福建省仙游县光明食品厂、林志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5日

公 告

(2020)闽04破1号之一

2020年3月30日,本院根据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普通债权共计2户3笔,金额合计6048368.4元;税收债权1笔,金额665489.22元。本院认为,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裁定宣告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5日

林诗军、康闽榕:

本院受理(2020)闽0403民初720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与被告林诗军、康闽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6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5日

李家宝:

本院受理(2020)闽0403民初719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与被告李家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5日

潘志强: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州心家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潘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9)榕仲受246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19)榕仲裁246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裁决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并请你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25日

薛文杰: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清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薛文杰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9)榕仲受135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榕仲裁135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25日

杨云钦: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清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云钦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9)榕仲受137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榕仲裁137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25日

梅冬荣、汤应玉:

本院受理原告汤耀荣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428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梅冬荣、汤应玉应支付原告汤耀荣代为偿还的借款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5日

许维垒:

本院受理(2020)闽0428民初948号原告蔡继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3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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