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0年7月21日公告

2020-07-21 17:07:48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李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林伟聪与被告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王振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支行与被告王振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黄清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支行与被告黄清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陈兆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与被告陈兆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甘家银:

本院受理原告骆文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程玉莲:

本院受理原告雷泉金与被告程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王佳伟(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官路村官路107号1单元):

本院受理原告游风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16时0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谢家卫:

本院受理原告冯子龙与被告谢家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9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谢家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冯子龙偿还借款本金62000元;二、谢家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冯子龙支付逾期利息212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81元,由谢家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陈中华:

本院受理原告吴荣光与被告陈中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9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陈中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吴荣光支付工程款8.2万元;二、陈中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吴荣光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8.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50元,由陈中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陈庆清: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坂支行诉你与陈祝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雁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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