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0年7月16日公告

2020-07-17 15:29:12 来源: 福建法治报

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债权转让相关规定,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庄海强于2020年7月6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经合法将李丽芳和担保人薛强、李娟的贷款主债权本金1135130.67元及利息和相应的从权利转让给庄海强。自转让之日起债务人李丽芳和担保人薛强、李娟在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应向庄海强直接清偿,现予以公告。

债权转让人: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地址:闽侯甘蔗街道学院路9号世茂滨江新城A1地块商务、办公7号楼12层1207-1213办公室

联系人:林经理,0591-22075991

债权受让人:庄海强

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6日

认尸启示

2020年07月01日15时许,在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洪塘大桥旁发现一具男性尸体,该男性尸体身长约170cm,中等身材,黑发,发长7cm左右,下身穿一条灰青色四角内裤,未见上衣、裤子、鞋子,无外伤。有知情者请与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怡山派出所金警官联系,联系电话:22880110。

福州市公安局怡山派出所

2020年7月16日

认领公告

2020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我所在福建省罗源县鉴江镇228国道通往圣塘村路段查获一辆涉嫌装有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改装(闽AX2Q57),查扣车上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合计7.95吨。请上述被查扣成品油及车辆的有关权利人自登报起6个月内到我所认领,逾期不来认领,我所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址:福建省罗源县公安局鉴江派出所,联系人:林浩,电话: 0591-26993310

罗源县公安局鉴江派出所

2020年7月16日

郑重公告

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山村营顶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榕房权证J字第0201119号和第020112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榕集用(2002)字第00499号。该处房产系福州大根基督教堂单独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侵占、破坏该房产。否则,产权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福州大根基督教堂

2020年7月16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梅列区爱育早教中心不慎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一份(核准号:J3950001788302;开户银行: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梅城支行;账号:9030215010010000168320),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梅列区爱育早教中心

2020年7月16日

公告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修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申请人江修为称,被申请人陈玉莲系申请人江修为的母亲,自2005年7月10日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江修为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玉莲失踪,被申请人陈玉莲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被申请人陈玉莲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被申请人陈玉莲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被申请人陈玉莲情况,向本院报告。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6日

郭有恩(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东郭村后壁59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6日

黄林、王雯健:

本院受理原告余根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6日

黄林、王雯健、李守万:

本院受理原告余根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6日

陈敏珊: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陈敏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6日

江丽珍: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江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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