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0年7月9日公告

2020-07-09 14:10:19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明溪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

明溪旺登工贸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明溪县林业总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5月2日判决解除申请执行人与你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并限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租赁场地清场。因你公司未履行清场义务和交付缴纳租金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9月2日对你公司留存在原经营场地的物品集中囤放在原场地仓库,将主要经营场地交付申请执行人。至今你公司未前来对留存物品进行处置,现因该场地的土地已由政府收储并将进行土地资源开发,因你公司原留存物品杂乱,无法评估拍卖处置,本院已解除查封,由你公司自行处置。

自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如你公司未前来处置,留存物品因无囤放场地,将被原场地使用权人或新场地使用权人作废弃物处理。请尽快前来处置。

2020年7月9日

邱文华:

本院受理(2020)闽0602民初14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支行与被告邱文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9日

佘秀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支行与被告佘秀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1806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9日

严江波:

本院受理原告陆秋根与被告严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9日

卓金战:

本院受理原告吴泽锋与被告卓金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9日

魏孟敢(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楼下村上魏54-1):

本院受理原告魏仁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魏孟敢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魏仁兴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9日

游辉(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沁前村中路105号7单元):

本院受理原告杨黎明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游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黎明支付剩余款项3.4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9日

谢云坤: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艳与被告谢云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2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9日

陈圣天:

本院受理原告曾子招与被告陈圣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21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9日

遗失声明

漳州市靖瀚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6021047368,现声明作废。

漳州市靖瀚贸易有限公司

2020年7月9日

苏云强:

本院受理原告石夏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9日

福建上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欣柠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或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将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仲裁庭地址:仓山区下渡街道江边洲路1号美墩苑3号楼一层,电话:83441963。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9日

吴三:

本院受理原告许兰英与被告吴三、叶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5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9日

薛庆福:

本院受理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薛庆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5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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