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0年7月4日公告

2020-07-06 15:22:14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林秀丽: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林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4日

林凯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支行与被告林凯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4日

柯海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支行与被告柯海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4日

王裕胜:

本院受理(2020)闽0602民初2057号原告周祥龙与被告王裕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4日

孟小东: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鑫盛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4日

程秀霞:

本院受理原告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福来、程秀霞银行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违约金55344.19元;判令2:二被告支付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的利息,并按合约约定支付违约金)、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流程公开告知书、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4日

王明光(原住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后垅路6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新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25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4日

何灵文(原住福建省永泰县白云乡石岸村石岸32号):

本院受理原告江智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25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4日

兰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福鼎物资(集团)公司与被告兰秀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责令被告将坐落于福鼎市南大路209号物资大楼3至6层房屋(原门牌号为南大路239号)返还给原告;2.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2438.35元(从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计241租金),并继续支付租金(按年租金14万元标准从2020年3月2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3.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1690元(以到期约定年租金14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从2019年6月23日起计至2020年3月20日止),并继续支付违约金(以14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标准从2020年3月21日起计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4.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损失40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三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4日

周卫国: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市展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号为(2020)闽0481民初1739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周卫国支付原告美的空调款292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卫国承担。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4日

蔡日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蔡日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案件号为(2020)闽0481民初1320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信用卡及购车分期贷款合计85771.99元,其中本金71087.53元、利息2725.79元、费用11958.67元(利息及费用暂算至2020年2月29日止,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GNS651的炫威牌汽车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蔡日荣承担。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4日

永安市嘉和投资有限公司、华夏(永安)房地产有限公司、郑诚松、魏国萍、永安诚上投资有限公司、厦门中游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案号(2020)闽0481民初1854号案件,原告厦门天海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嘉和投资有限公司、华夏(永安)房地产有限公司、郑诚松、魏国萍、永安诚上投资有限公司、厦门中游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0日15时在本院30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4日

林印章:

本院受理案号(2020)闽0481民初1804号案件,原告罗立明与被告林印章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30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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