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0年5月13日公告

2020-05-13 14:14:15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3日讯

认领公告

2020年5月8日0时0分,连江县公安局官岭边防派出所在连江县浦口镇山坑沙场查获涉嫌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轻型厢式货车(闽A2DR66、闽A9EW62、闽A2EK21、闽A2DW07、闽A18A6A)共5辆、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共计14.3吨。

2020年5月9日01时许,连江县公安局官岭边防派出所联合海防大队在连江县坑园镇下屿村一码头查获轻型厢式货车闽AP8K07、水泥罐车赣F62508、水泥罐车闽AP2900、水泥罐车川S75079,查获车内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42.15吨。

2020年5月9日01时许,连江县公安局官岭边防派出所民警巡逻中在连江县浦口镇中麻村镜路渔家傲码头查获闽A31A3P轻型货车车内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9.15吨。

请上述被暂扣车辆及成品油有关权利人在本公告六个月内持合法、齐全手续至连江县公安局官岭边防派出所认领,逾期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联系人:葛炜敏、郑骏腾

联系电话:0591-26333335

联系地址:连江县公安局官岭边防派出所

连江县公安局官岭边防派出所

2020年5月13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仓山区倩丽五金店不慎遗失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4MA33LG6A3R,现声明作废。

福州市仓山区倩丽五金店

2020年5月13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仓山区大芳服装店不慎遗失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4MA33LBPX9C,现声明作废。

福州市仓山区大芳服装店

2020年5月13日

遗失声明

晋江市罗山夜尚餐饮店不慎遗失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壹份,许可证编号:JY23505820317098,现声明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晋江市罗山夜尚餐饮店

2020年5月13日

清算公告

石狮市尤桦奎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1XP9D5F,于2019年10月19日的股东决定终止营业,拟注销,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柯烨楗、廖政霖组成,柯烨楗为清算组负责人。请有关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日内到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柯烨楗

联系电话:15280215175

联系地址:石狮市灵秀镇世茂摩天城一期E1幢1103室

石狮市尤桦奎盛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0年5月13日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林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谢耀女、漳州市芗城区东南海鲜酒楼:

本院受理原告郑海洋与被告谢耀女、漳州市芗城区东南海鲜酒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张运鹰、杨杰:

原告罗源县滨海新城恒邦房屋中介所与被告张运鹰、第三人杨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刘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陈培刘学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闽0123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林秀萍:

本院受理原告吴木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闽0123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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