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人”背后的猫腻

2020-01-22 09:50:10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罗源县检察院用好调查核实权提升虚假诉讼监督实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2日讯 今年过年,洪某心里踏实了不少。等法院再审后,自己借出的款项也将顺利回到手上。

洪某的案子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比较简单,甚至当地法院早在2018年就作出了判决。但要回这笔欠款并不容易。因为他的案件,还牵出了另一起以拖欠工资款为由提起的虚假诉讼。

2018年,洪某就同余某、尤某的借贷纠纷一事,向罗源县法院提起诉讼。12月27日罗源县法院作出判决:余某偿还洪某借款本金35万元,由尤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洪某于2019年2月13日向罗源县法院申请执行。

此时,尤某在其公司有一笔18万元的应收工程款被法院冻结,可供执行。但就在洪某等待法院执行期间,遇到了“拦路虎”。

原来,2017年尤某通过冯某为担保人,向尤某莺借了5万元,一直没有归还,冯某一直代为催讨。为了先归还这部分借款,尤某与冯某协商,自己以拖欠工资为名义,出具一份虚假欠条,冯某可以此为依据向法院起诉。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工资优先受偿,法院会将冻结的款项优先发还给他。

2019年4月1日,冯某以尤某及其公司拖欠工资款项为由向罗源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尤某支付钱款所载明的4万元工资及相应利息。2019年5月15日,罗源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尤某公司在收到调解书5日内,向冯某结清4万元工资款。

意外得知此事的洪某于2019年4月28日向罗源县法院递交了尤某虚假诉讼的举报函,但法院对案件进行相关询问笔录后,并未认定存在虚假诉讼情形。洪某在案件执行阶段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认定即将执行给冯某的款项是另案的工资款,与洪某的案件无关。

眼看本应先偿还给自己的钱款将要被他人恶意“截胡”,洪某心急如焚。此时,有人建议洪某可以向当地检察院检举。

2019年7月,检察院对冯某的案件开展调查核实,并于2019年7月19日发函罗源县人民法院,建议对该执行款暂予发放,防止出现执行回转。

在展开的调查中,检察官们发现尤某出具的欠条金额是整数,且平均日工资仅150元/天,明显低于建筑工人平均工资水平,存在不合理性。另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时还发现,冯某于2017年9月开始经营一家餐饮店,在建筑工地施工的可能性较小。

检察官又暗访了施工现场,勘验并详细记录了所处位置、建筑面积、建筑构造等信息,并对现场拍照。随后办案检察官对冯某开展询问。“我们问冯某建筑工地面积大小、建筑结构等问题,他错将实际100余平方米的工地说成200余平方米,且斜面结构的建筑说成平面结构。”当时承办该案的检察官黄德寿介绍。谎言被一一指出后,冯某终于承认恶意串通尤某,利用劳动报酬优先受偿权提起虚假诉讼。

2019年11月8日,罗源县检察院向罗源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尤某为领取已被法院冻结的工程款,而与原告冯某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内容虚假的欠条,虚构拖欠工程款4万元,致使原审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从而做出错误的调解内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因此依法应予重新审理,并做出判决。

2019年12月6日,罗源县法院回函罗源县检察院,原调解书确有错误,法院将予以再审。另外,关于尤某与冯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情况,罗源县检察院经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已将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报记者 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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