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0年1月16日公告

2020-01-17 16:17:53 来源: 福建法治报

减资公告

根据2020年1月15日的股东会决议,泉州金凯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80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人:高桐

联系电话:17503503333

泉州金凯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6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0年1月15日股东会决议,福建巨力国信科技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3500万元人民币,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8065192376

联系人:林光茂

地址: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区技术产业园创业大厦附属楼3楼304-A43

福建巨力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6日

遗失声明

杨磊(身份证:350102198711261931)遗失远东丽景15#楼605单元公租房租赁合同,造成后果与本人无关,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磊

2020年1月16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恒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公章编码:3507810014995;公章大小4公分,公章章面文字:邵武市恒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恒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6日

撤销清算公告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泉州市泉港峰前壳砂经营部执行事务合伙人肖明辉决定撤销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清算公告公示(公示日期:2020年1月10日-2020年2月24日),企业停止清算,继续营业。特此公告!

联系人:肖旭斌

联系电话:13505911010

泉州市泉港峰前壳砂经营部

2020年1月16日

公 告

福建恒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已认定当事人蔡仁宝于2018年12月29日下午18:09左右下班后骑电动车返家途中,途经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金港路与金滨一路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榕航认定工伤[2019]3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至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广场南路813号)领取上述决定,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6日

游勇锋、陈光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申长征、卓建新、刘裕荣、游勇锋、陈光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3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移送中院审理。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6日

沈素琴: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3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6日

卢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文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5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6日

黄世煌:

本院受理原告王仁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5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6日

福建省霞浦永昌海参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苏月春、林永飞:

本院受理原告林小琪诉福建省霞浦永昌海参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福建省霞浦县盛威工贸有限公司、林芳爱、林金有、苏月春、林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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