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成效显著

2020-01-09 11:04:50 来源: 福建法治报

雷霆亮剑 激浊扬清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9日讯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阶段目标,及时传达和贯彻上级关于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主要精神。同时,以上级督导特别是中央督导及其“回头看”为契机,突出“四抓”,强化“提升、攻坚、治理”,不断巩固和提升专项斗争成果。

其间,该院共提前介入、会商和提请研讨55场次;受理移送报捕涉黑恶案件43件132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涉黑恶案件55件158人,办结53件154人,审结率97.5%,其中2件2人认定为涉黑恶“保护伞”,4件38人认定为恶势力集团,4件15人认定为恶势力团伙,3件11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以涉黑恶提起公诉的13件65人均已一审判决,其中2件11人恶势力犯罪案件、2件2人“保护伞”犯罪案件、3件1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二审均已审结。

2019年4月29日,该院干警到辖区南日镇开展打击海霸法制宣传。

常抓对标对表

持续落实政治担当

“院党组高度重视,始终对专项斗争中可能出现的思想松懈苗头保持警醒,以做到‘三不’提升政治站位,即政治责任不得含糊、落实部署不得折扣、开展斗争不得懈怠。以各级督导及‘回头看’为契机,结合中央政法委提出的重视防止随意定性、乱贴标签,尺度不一、畸轻畸重等6个苗头性问题,进一步加强领会、统一思想。”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吴丽仙如是说。

吴丽仙先后主持召开24次党组会、10次业务协调会、4次调研,切实负起专项斗争的政治责任,进一步督促人员配置、经费保障、案件会商等工作的落实。

2019年7月,在办理陈某水、陈某华等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中,吴丽仙于该案侦查初期就主动介入,统一抽调员额检察官2名、辅助人员1名,提前介入侦查,认真分析,引导侦查方向,注重在后续审查中提升办案效率,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案件到了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吴丽仙又亲自提审、出庭支持公诉,这也是落实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涉黑恶案件的具体体现。

同时,该院通过党组(扩大)会议、院扫黑办会议、院务会议、全院干警大会等,持续发动、深入强调,强化签字背书机制,进行压力传导,切实把全院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部署上。

2019年11月,该院依法对刘某某等8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经审查认定,2018年6月底至2018年11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了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等7人,购买日常海面“巡逻”的船只,在其所圈围的鸡屿海域,通过“巡逻”、登船、驱赶等暴力、威胁的方式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某为首要分子、其他7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9年12月,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唐某富、罗某仁、陈某发恶势力团伙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富犯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罗某仁、陈某发犯敲诈勒索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查,被告人唐某富为非法牟利,纠集被告人罗某仁、陈某发等人,采取“套路贷”模式,采用滋扰、恐吓、威胁等暴力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并多次实施暴力讨债和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团伙。3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同时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且被告人罗某仁、陈某发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这两个案例都是该院上下常抓对标对表,持续落实政治担当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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