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19年11月27日公告

2019-11-28 14:24:50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全国社区矫正机构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拟推荐表彰名单的公示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社区矫正机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拟推荐表彰活动的通知》(司明电〔2019〕90号)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各地严格按照司法部确定的评选条件,逐级进行推荐,并征求同级主管、纪检等部门的意见,拟推荐福建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和三明市明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大队为“全国社区矫正机构先进集体”、福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林辉等4名同志为“全国社区矫正机构先进个人”的表彰对象,特向社会公示(推荐名单附后),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于2019年11月日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福建省司法厅组政治部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应有具体事实和线索,署(报)真实单位和姓名。公示期间来信寄福建省司法厅政治部收,电话:0591-87710260。

福建省司法厅

2019年11月27日

一、全国社区矫正机构先进集体名单(2个)

福建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

三明市明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大队

二、全国社区矫正机构先进个人名单(4个)

林辉  福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

林辉亮  厦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处处长

张凌智  泉州市安溪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人

罗华堂  龙岩市上杭县司法局副局长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深化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2015年9月实施的全省部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全省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全省基层法院实行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即由集中管辖法院集中受理所在中级法院辖区内原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原为集中管辖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所在中级法院辖区内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受理。(基层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具体分工见附表一)

二、将全省划分成闽东北、闽西南二个司法片区。福州(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宁德、莆田和南平为闽东北片区,厦门、漳州、泉州、龙岩和三明为闽西南片区。除信息公开案件和指定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部分行政案件外,原各中级法院管辖的以市、县级政府为被告(含共同被告,下同)的其他一审行政案件,在所属司法片区内,指定异地中级法院管辖。(市、县级政府为被告一审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具体分工见附表二)

三、指定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以福州地区市、县级政府为被告的下列一审行政案件:1.行政强制案件;2.因行政强制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3.以市、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上一级政府为复议机关的共同被告行政复议案件;4.以市、县级政府为单独被告的行政复议案件;5.信息公开案件;6.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7.省法院指定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

四、以福州地区外的其余八地市市、县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信息公开案件,指定由该地区特定集中管辖法院统一受理。(市、县级政府为被告一审信息公开案件指定受理具体分工见附表三)

五、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参照该管理机构所在地县级政府的管辖方案。

六、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根据被告法律地位及案由,参照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

七、生态环境行政案件纳入管辖改革范围。涉及“二江”(闽江、九龙江)、“一公园”(武夷山国家公园)、“一海域”(福建沿海)的跨设区市行政区划的生态环境一审行政案件,涉及福州地区的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及其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或敏感复杂的生态环境一审行政案件,指定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受理。其他生态环境一审行政案件,均根据被告法律地位及案由,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八、下列一审行政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1.以省政府、省级行政部门以及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但上述行政机关因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除外;2.涉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3.涉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4.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5.各中级法院依法提级审理原属其下级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6.起诉人坚持向原管辖法院起诉的一审行政案件;7.平潭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九、二审行政案件,由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裁定法院的上级法院审理。当事人对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十、指定受理的行政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由一审指定受理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应当给予配合、支持。

十一、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受理。

十二、本公告的管辖改革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11月26日

童安闽: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永泰县新纪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5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陈水莲: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永泰县新纪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5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盛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洪燕与被告盛艳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盛艳丽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洪燕托管服务费计人民币555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121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福建黄工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秀美与被告福建黄工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82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福建黄工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潘秀美返还装饰装修工程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朱建明、朱艳春:

本院受理原告檀高城、檀茂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125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吴明军: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阿兰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答辩状纸、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2.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本金10万元从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张居蜜: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居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481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张居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本金19899.93元、利息2400.58元、违约金850.64元(利息、违约金算至2019年6月4日止),本息合计23151.15元,并从2019年6月5日起按约定违约收费标准支付利息、违约金至还清上述欠款之日止。若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元,公告费600元,由张居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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