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18年6月20日公告

2018-06-20 11:50:40 来源: 福建法治报

关于认领涉嫌“三无”船舶并接受调查的公告

泉台(浮边)第0612号

2018年6月12日9时许,浮山边防派出所根据线索在张坂镇玉霞村下洋海域(属浮山边防派出所辖区)查获两艘“三无”船舶,现场查获嫌疑人员4人,邱奖仔(男,52岁,石狮东埔人,身份证3590021196604042091)、邱连进(男,60岁,石狮东埔人,身份证359002195809012051)、邱火龙(男,50岁,石狮东埔人,身份证3599002196805212018)、邱阿传(男,61岁,石狮东埔人,身份证359002195612052017),无人提供相关船舶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无扣押其他物品。

1号船,船体侧面悬挂船号:鸿盈顺56,船身未喷涂船号,船体长约23米,宽约5米,高约4米,铁质外壳,船体内为铁质,颜色为深蓝色,船上设有驾驶室和一部柴油发动机(型号不详)。

2号船,船体侧面悬挂船号:闽宁德油058,船身未喷涂船号,船体长约22米,宽约4米,高约3.5米,铁质外壳,船体内为铁质,船体生锈,颜色为蓝色,船上设有驾驶室和一部柴油发动机(型号不详)。

请上述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船舶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泉州市公安局浮山边防派出所接受调查。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违法船舶处置,一律予以拆解。

泉州市公安局浮山边防派出所

2018年6月20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0月23日16时许,连江边防大队安海边防派出所在连江县安凯乡高塘村码头附近海域查获一艘“三无船舶”该船无船名船号,船长约18米,船宽约3.9米,船身蓝色,钢质结构,马力不详。请上述被扣船舶有关权利人自登报起6个月到我所认领,逾期不来认领,我所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址:连江县安凯乡安海边防派出所,联系人:钟正昌,电话:0591-26491211.

连江县公安局安海边防派出所

2017年12月19日

公告

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新颐路2号金闽小区一期9#楼701单元【见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权第0048081、0048082、0048083、0048084号不动产权证书】、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卢滨路95号金闽小区三期15#楼306单元【见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权第0047725、0047726、0047727、0047728号不动产权证书】均系卢发祥、高玉英、卢忠明、卢艳冰共有的财产,其中属于卢发祥的份额系卢发祥个人所有。现卢忠强来我处申请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卢发祥的份额。并称:卢发祥于2004年12月25日在福州市死亡。卢发祥的父母均先于卢发祥死亡。卢发祥的妻子是高玉英。卢发祥与妻子高玉英均系初婚,婚后黄生育六个子女,即儿子卢忠明、卢忠强、卢珍、女儿卢艳冰、卢艳华、卢艳新。请产权人卢发祥的所有法定继承人速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公证处联系。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公证处

2018年6月20日

认领公告

2018年5月26日17时30分许,丰泽大队后渚边防派出所根据线索在晋江市陈埭隆信物流园内(非边防辖区)查获 1部改装车(赣K4R888)及一个正准备从该车过驳柴油的空油罐,检查后发现该改装车内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9.14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6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丰泽区公安边防大队

2018年6月20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振宇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06月14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志芬 联系电话:18005008796

联系地址:福州市台江区状元街99号汇福花园8号楼608单元

福州振宇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陈志芬 组员:林文

2018年6月20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德泰机电有限公司2018年06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吴建苏 联系电话:15980119833

联系地址: 福州晋安区三八路4号2号楼01、02

福州德泰机电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陈翠玉

2018年6月20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8年6月16日股东会决议,上杭县都赢生猪销售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2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13799078221 联系人:饶志军

地址:上杭县临城镇城东村井岗路12号第五层

上杭县都赢生猪销售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0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8年6月16日股东会决议,上杭县杭馨家禽销售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13799078221 联系人:饶志军

地址:上杭县临城镇城东村井岗路12号第五层

上杭县杭馨家禽销售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0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泉州市深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4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兰靖

清算组成员:王贞

联系人:兰靖 联系电话:15960199200

泉州市深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年6月20日

方春容、冯志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永兴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州朝辉贸易有限公司、曾美玉、王达辉、方春容、冯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依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付息等义务,本院遂于2018年4月25日依法委托福建立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方春容、冯志海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92号中福广场19层02室及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92号中福广场地下1层08车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上述房产市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700000元、354000元。另,本案已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6)闽0103执61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你们名下的上述房产。如对上述裁定和评估结果有异议,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处置。有优先购买权者,亦应于上述期限内向本院提出。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0日

郑李团、林兆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9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0日

刘化军:

本院受理谢士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1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0日

翁财祥(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玉女峰路28-19号):

本院受理原告翁祖金、翁祖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8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翁财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翁祖金、翁祖香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0日

陈优希(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埕边村东阁128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银花、杨娇龙、杨标志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81民初82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陈优希应于本判决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林银花、杨娇龙、杨标志支付赔偿款6万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0日

陈明国、梁燕(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埕边村东阁12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水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81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陈明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水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0日

许一杰:

本院受理林添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303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许一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林添炳借款1.1万元及该款自2008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之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0日

黄天保:

本院受理原告黄雪清与被告黄天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0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黄天保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黄雪清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627元,由黄天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0日

林朝扬:

本院对申请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林朝扬非诉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303行审5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莆国土资行罚字【2017】第304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699.94平方米以及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由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0日

莆田市立志鞋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对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被申请人莆田市立志鞋材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贵公司公告送达(2018)闽0303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涵工商白处字【2017】14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莆田市立志鞋材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即向本院缴纳罚款3万元。限贵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0日

徐春方:

本院受理原告徐燕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子女徐露、徐若翎由原告抚养,由你按月支付给原告两孩子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0日

池雪珍:

本院受理原告王碧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25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永泰县人民法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0日

合并公告

经福安市亿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宁德市电力电器厂(注册资本为181万元)分别于2017年9月20日、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股东决定,福安市亿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宁德市电力电器厂,福安市亿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存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宁德市电力电器厂解散。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福安市亿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承继,请相关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0593-6891017 联系人:陈萌

地址:福安市坂中电器工业区

福安市亿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宁德市电力电器厂

2018年6月20日

连镇:

本院受理(2018)闽0125民初976号原告赵国忠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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