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失信被执行人”的“洗白”之路

2018-06-07 09:53:28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7日讯  “感谢检察官为我澄清了事实,有了法院的裁定书,我顺利摘掉失信人员的帽子,能正常到银行办理贷款,目前经营已走上正轨。”日前,张某坤再次到漳平市检察院民行科,握着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道。

2017年5月,张某坤因发展生产需要融资,便到漳平一家银行咨询贷款事宜并查询征信情况。“您2004年在某银行贷过一笔款,至今未归还,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再到银行办理贷款了。”工作人员的话让张某坤觉得莫名其妙。

2004年以来,他长期在深圳、珠海等地打工,平时很少回家,从未向银行贷款。更让张某坤无法理解的是,他从来没有收过法院的传票,如何被列入“黑名单”?张某坤心想一定是银行弄错了,于是就前去了解情况,结果让他很吃惊,银行的记录表明:2004年7月,他向银行办理一笔3万元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至今未还。接着,张某坤又赶到法院了解情况,法院的工作人员给了他一份判决书,上面的“张某坤”让他确信无疑成了被告人。张某坤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超过期限为由驳回了申请。

张某坤觉得无辜、委屈,明明是法院和银行弄错了,为什么不纠正错误。2017年5月,张某坤到漳平市检察院民行科请求依法监督。民行科检察官了解情况后,及时受理了该案。

经调查核实,2004年7月,在张某坤不知情的情况下,程某东盗用张某坤的名字,向银行申请借款3万元。借款人“张某坤”的名字系程某东所签,签名处的指模也系程某东所按。当时,银行工作人员在借款人未到现场面签,未对借款签名、指模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为实际借款人程某东办理了贷款。银行发放3万元贷款后,程某东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07年7月,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坤归还本金和利息。法院在审理期间,由于张某坤在外地打工,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法院依法予以公告送达。2007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张某坤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进一步核实得知,程某东与张某坤平时走得近,2002年,程某东因经营煤炭生意向银行办理贷款,张某坤帮其担保,就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程某东,程某东便趁机多复印了几张。由于程某东做生意已在多家银行贷过款,产生冒用张某坤的名字进行贷款的念头。在程某东用张某坤的名字办理银行贷款时,张某坤正在外地打工,张某坤对该笔借款事前毫不知情。检察机关启动调查后,真相很快水落石出,程某东害怕受到法律处罚,“主动”到银行偿还了本金3万元和利息20709元。

至此,似乎案结事了,但张某坤被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正常的生产生活仍受到影响。为维护张某坤的合法权益,2017年11月,漳平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收到后,迅速启动再审程序,银行也以贷款已还清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作出裁定,准许银行撤回起诉,并撤销原来的民事判决。

同时,漳平市检察院结合办案,针对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执行贷款操作流程,未对借款人信息认真审核等问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银行积极进行整改。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建忠 赖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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