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18年5月18日公告

2018-05-18 10:56:20 来源: 福建法治报

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福建大博金典当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福建大博金典当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各方,从公告之日起应向福建大博金典当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约定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郭先生:13178098709 0596-5656796

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

涵卫计催通[2017]芦10号

被催缴人:

姓名 潘利娟 身份证号码 321322199411115023 单位 职业 务工 住所 芦镇晏井村内晏井14号 户口性质 农村居民

我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涵卫计征决[2017 ] 芦第10号)已于2018年1月12日在《福建法治报》上公告,现已生效,你们未按规定于2018年4月12日前缴清社会抚养费13545元(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肆拾伍元整),现应缴社会抚养费13545元(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肆拾伍元整)。

请你们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之内主动到芦镇人民政府缴纳。如你们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5月18日

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

涵卫计催通[2017]芦28号

被催缴人:

姓名 许彪 身份证号码 35032119810707331X户口性质 农村居民 职业 务工 住所 涵江区芦镇深固村顶石壁2号

姓名 彭玉琴 身份证号码 350322198701094320户口性质 农村居民 职业 务工 住所涵江区芦镇深固村顶石壁2号

我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涵卫计征决[2017] 芦第28号)已于2018年1月12日在《福建法治报》上公告,现已生效,你们未按规定于2018年4月12日前缴清社会抚养费81270元(人民币捌万壹仟贰佰柒拾元整),现应缴社会抚养费81270元(人民币捌万壹仟贰佰柒拾元整)

请你们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之内主动到 芦镇人民政府 缴纳。如你们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5月18日

郑新增:本院受理原告林荣建与被告郑新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郑海忠、陈丽琴:本院受理原告许秀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303民初2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夏宁峰:本院受理原告夏登辉与被告吴英海、夏宁峰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吴英海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闽0303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翁玉钗、黄金星:本院受理原告黄瑞鹏诉翁玉钗、黄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黄瑞鹏诉求:判令翁玉钗、黄金星归还借款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从2017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6日下午15时20分在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江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翁玉钗、黄金星、黄增增:本院受理原告黄华滨诉翁玉钗、黄金星、黄增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黄华滨诉求:判令翁玉钗、黄金星归还借款6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从2017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6日下午9时在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江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更正公告

刊登于2018年2月2日第6766期中的莆田市飞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文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闽0303民初55号】,原莆田市飞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飞旋公司现分别更正为骏乘(莆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骏乘公司、其它内容不变。

2018年5月18日

更正公告

刊登于2018年2月2日第6766期中的莆田市飞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林初锋、陈华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闽0303民初56号】,原莆田市飞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飞旋公司现分别更正为骏乘(莆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骏乘公司、其它内容不变。

2018年5月18日

更正公告

刊登于2018年2月2日第6766期中的莆田市飞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檀鲁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闽0303民初58号】,原莆田市飞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飞旋公司现分别更正为骏乘(莆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骏乘公司、其它内容不变。

2018年5月18日

林朱明:本院受理原告郑书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郑书农与被告林朱明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雷坛坤:本院受理原告雷基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准与你离婚)、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姜海娟:本院受理原告林鹏诉你民间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2018)闽092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叶文强、林芳:本院受理原告霞浦县水门畲族乡大坝村民委员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92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叶文强、林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霞浦县水门畲族乡大坝村民委员会向郑维爱代偿的借款32100元,并从2017年4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驳回霞浦县水门畲族乡大坝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三沙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林在任:本院受理原告罗源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黄惠清:本院受理原告郑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陈健:本院受理原告张恒义与被告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方益勇、陈柳、康梅群:本院受理原告黄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3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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