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18年2月6日公告

2018-02-07 14:21:34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州新闽都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你单位死亡职工林玲家属提出的林玲工伤认定申请,因你单位作为本案用人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等。请你单位就其主张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举证期限为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逾期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交证据材料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6日

郑文贤、赵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福建新立丰竹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文贤、赵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5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郑文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福建新立丰竹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01947.24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资金被占用的利息;驳回福建新立丰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赵秀英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48元,由福建新立竹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9元,郑文贤负担233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林金华:

本院受理原告林冬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游诗文、罗健玲:

本院受理(2018)闽0481民初40号原告陈志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赖长兴:

本院受理(2018)闽0481民初570号原告魏兴梅与被告赖长兴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林光磁、范月卿:

本院受理原告薛英诉你们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8)闽0481民初606号〕,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2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0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陈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阿拉善左旗顺达运输车队诉被告陈志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22民初5888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阿拉善左旗顺达运输车队与陈志平于2004年10月4日签订的蒙M07146号货车车辆挂靠协议书;二、陈志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阿拉善左旗顺达运输车队车辆挂靠费12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陈梅金、黄建辉:

本院受理(2017)闽0322民初2999号,原告王美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王美霞请求:你们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郑祥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郑瑞椿、人民陪审员陈益平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黄新德(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48号)、郑丽维(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48号):

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梁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黄新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徐国梁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黄新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徐国梁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黄新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徐国梁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四、驳回徐国梁对郑丽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43元,由黄新德负担22332元,由徐国梁负担6711元;公告费720元,由黄新德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李素晶、刘庆满:

本院受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素晶、第三人刘庆满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判决:1.确认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6)闽0322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中刘庆满应返还给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822332.8元及利息的债务属于李素晶与刘庆满的夫妻共同债务,李素晶应共同清偿前述债务;2.本案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李素晶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榜头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陈信降:

本院受理原告郭文辉与陈信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陈信降立即偿还借款3.5元,并支付以本金3.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爱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文胜、林美燕组成合议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张美栋:

本院受理原告林盛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6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美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盛云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美栋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游通钱(男,汉族,1989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8910291713,原住长乐市金峰镇塘下村游朱35号,现去向不明):

本院受理原告马清山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被罚款人:林增城,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前横南路43号东景家园6座401单元,公民 身份号码35012119661123751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榕与被执行人林增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并在案件执行期间擅自将其名下房产转移给他人,致使本院执行未果。被执行人林增城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罚款人林增城罚款10000元,限于该决定书送达后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卓晶、张自焰:

本院受理吴田文与被告卓晶、张自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11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铁路宁泉段XQNQ-2标项目部、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生福与被告李保书、凌海市宏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铁路宁泉段XQNQ-2标项目部、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421民初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黄彦菲:

本院受理原告黄兴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陈春辉、林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焕钦与被告陈春辉、林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4民初17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福安市英吉力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贝尔佳电器有限公司、黄建春、王平玉、黄少春、郑丽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施海英:

本院对原告林经雄、林群与被告施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82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施海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经雄、林群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自2012年7月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及公告费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吴丽贞:

本院对原告朱有运与被告吴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82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丽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有运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自2015年1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及公告费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朱飞燕、朱成茂: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飞燕、朱成茂及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一、解除福建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飞燕、朱成茂于2014年7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同编号为20140500345),朱飞燕、朱成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协助福建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二、朱飞燕、朱成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福建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840.7元。三、朱飞燕、朱成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福建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公告费3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8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施昭阳、吴翠琴:

本院受理原告施燕飞与被告施昭阳、吴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一、被告施昭阳、吴翠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施燕飞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施燕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82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林旭:

本院受理原告吕宝彬与被告林守都、林旭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一、被告林守都、林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吕宝彬代偿的借款7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2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守都、林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吕宝彬已支付诉讼保全费720元。三、驳回原告吕宝彬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8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尤永奇、尤玉云:

本院受理原告吴桃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福州盛亿工艺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8)闽0123民初69号原告永泰县霞拔乡人民政府与被告福州盛亿工艺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徐坤茂:

本院受理(2017)闽0622民初2476号原告何秀圆与被告徐坤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何秀圆请求判令被告徐坤茂支付加工款422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霄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曾永超:

本院受理(2017)闽0622民初2027号原告张方正与被告曾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张方正请求判令被告曾永超偿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霄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林永勇、福建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诉林永勇、福建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03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陈秀云:

本院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陈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03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高友恒、林春英、林冬、林艳:

本院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高友恒、林春英、林冬、林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03民初4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李建华、方美霞:

本院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李建华、方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03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杨花玉、宋启南:

本院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杨花玉、宋启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03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高凤云:

本院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高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03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黄宁沧、林金妹:

本院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黄宁沧、林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03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陈夫如、吴瑞金、郑金玉、翁必义:

本院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陈夫如、吴瑞金、郑金玉、翁必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03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郭喜梁:

本院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郭喜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03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蒋金光、赖兰香:

本院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蒋金光、赖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03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王建兴、胡秀珍:

本院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建兴、胡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03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郭春辉、林碧霞:

本院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郭春辉、林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03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司定于2018年2月13日(星期二)10:00时,在莆田市荔城大道新世纪广场悦莱旗舰店三楼悦莱厅公开拍卖:一批二手车辆,共计7辆。有意竞买者请与我司联系看样、索取拍卖材料、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及交纳保证金截止时间: 2月6日至11日17时。

看样时间、地点:2月7日、8日于标的所在地

联系电话:13860634070、

0594-2653333

莆田联系地址:莆田市城厢区梅园路三信花园五层

福州联系地址: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官前路8号

福建国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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