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18年1月31日公告

2018-02-01 14:02:39 来源: 福建法治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债权催收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矩,司法解释和政策规定,对下列逾期债务予以公告催收,请各借款人和保证人立即向我行履行偿还欠款本息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注:清单仅列明截止2018年1月12日的本金余额。利息、罚息、复利等按照合同约定或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算,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单位为元。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91-22119902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元洪路创元国际大酒店2号公寓楼1-3层靠清昌大道部分店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

2018年1月31日

认领公告

2018年1月24日7时许,连江边防大队黄岐边防派出所在连江县黄岐镇加油站往大建村方向路段查获两辆涉嫌装有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改装厢式货车“赣CH7405”和“闽G09857”,查扣“赣CH7405”和“闽G09857”两辆车上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共计5.17吨。请上述被扣成品油及车辆有关权利人自登报起6个月到我所认领,逾期不来认领,我所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址:连江县公安局黄岐边防派出所,联系人:陈思敏,电话:0591-26401130。

连江县公安局黄岐边防派出所

2018年1月31日

认领公告

2018年1月16日19时许,我泉州边防支队东岭边防派出所在惠安县东岭镇东山村村口附近一废弃沙场(非边防辖区)附近查获4个油桶(圆柱形,塑料材质),内装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柴油约0.5吨。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东岭边防派出所

2018年1月31日

认领公告

2018年1月20日15时30分许,诏安县公安局宫口边防派出所在324国道诏安县闽粤深桥公安检查站查获车牌号为皖S66929、皖SY822挂半挂牵引车涉嫌运载无相关合法手续白砂糖约32吨。请以上车主、货主自登报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关手续到单位认领并接受调查,逾期将依法处理。

诏安县公安局宫口边防派出所

2018年1月3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平市宜通达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1月26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肖成锋 联系电话:18926498941

南平市宜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肖成锋

2018年1月3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山野特产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1月30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林振顺 清算组成员:林凯、吴积英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山野特产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年1月31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咔缇茶庄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82MA2XXUQ24T),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咔缇茶庄

2018年1月31日

遗失声明

福州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福州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2018年1月31日

遗失声明

福州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不慎遗失合同专用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福州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2018年1月31日

遗失公告

浦城县易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浦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9月21日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722100061772,统一性用代码:91350722MA2XNQX4X1, 现声明作废。

浦城县易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1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税别号:913503005692758345)遗失开具德化县大铭乡人民政府的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发票代码:3500162350,发票号码:14444322。

遗失声明

福建万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松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2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MA2Y19QN5D),现声明作废。

福建万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1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古雅堂古玩店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350784600173002,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古雅堂古玩店

2018年1月31日

遗失声明

闽福安渔22801船船主林寿康,遗失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一本,证书编号:(闽福安)船登(权)(2014)HY—000011号,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林寿康

2018年1月3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泉州市中诺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01月29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本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 黄晓裕 联系电话: 18960348009

联系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金淘镇下墟街552号

泉州市中诺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 黄晓裕 成员:黄贵裕

2018年1月31日

清算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明市三元区溪水渔业专业合作社2018年1月30日的成员大会决议,决定解散三明市三元区溪水渔业专业合作社,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本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周文熔 联系电话:13559880328

清算组成员:周文熔、翁寅东、王明阳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新坑坂渔场一楼

三明市三元区溪水渔业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2018年1月3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永安市青龙机砖厂(普通合伙)2018年01月20日的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企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企业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刘如康 联系电话:13459836331

联系地址:永安市曹远镇清水池

永安市青龙机砖厂(合伙企业)清算组

清算组组长:刘如康 副组长:何文美

清算组成员:刘如康 何文瑞 何文美

2018年01月3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平市佳旺通电子有限公司2018年1月29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肖成锋 联系电话:18926498941

南平市佳旺通电子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肖成锋

2018年1月3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平市欣凯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月29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肖成锋 联系电话:18926498941

南平市欣凯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肖成锋

2018年1月31日

公告

城厢区嘉新建材城片区道路“白改黑”改造工程(学园路以西片区)于2016年4月7日开工建设,2017年1月20日工程全部完工,并于2018年1月审计完毕,现予以发布公告,如有债权债务等相关事宜,请于公告发布30日内与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系,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88号,逾期没来者,公司将不予处理。

联系人:方先生 电话:13799693688

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1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申通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执照序列号:10015100450170,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申通贸易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1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盖尾李世奇食杂店不慎遗失由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08月25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322600066311,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仙游县盖尾李世奇食杂店

2018年1月31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盖尾世奇日杂店不慎遗失由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04月12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322600103738,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仙游县盖尾世奇日杂店

2018年1月31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由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09月2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电子营业执照各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322MA2YHCEF9R,电子营业执照序列号:20416110140061,现声明作废。

仙游县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1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遗失由中国人民银行仙游县支行于2017年10月30日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壹份,核准号为:J3942001751001,账号:9040619010010000032842,现声明该开户许可证作废。

仙游县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1日

遗失声明

福清斑马传媒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卡号为:10015100050600),现声明该电子执照作废。

福清斑马传媒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1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亿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亿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1日

更正声明

福建法治报2017年9月5日刊登的连江县鑫胖子肉蟹煲餐饮店清算公告表述内容中有一处有误,其中的联系地址应更改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7号金凤名都6#楼1层13店面,3层13辅助用房,特此更正。

连江县鑫胖子肉蟹煲餐饮店

2018年1月31日

遗失声明

龙岩乾坤贸易有限公司不慎丢失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于2014年07月02日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壹份,核准号为J4050000539604,现声明作废。

龙岩乾坤贸易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正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01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解散事由),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檀剑锋 联系电话:13960767930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柳宅巷2号金润大厦405单元

福州正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檀剑锋

2018年1月31日

遗失声明

安溪县感德千家乐副食品店不慎遗失由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04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为: 350524600128483,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安溪县感德千家乐副食品店

2018年1月3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龙岩市蚂蚁物流有限公司2018年1月29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谢阳日 联系电话:13959036435

联系地址: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坑头村强顺二手车交易市场18号店

龙岩市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组长:谢阳日 副组长:林辉

2018年1月31日

遗失声明

福鼎市点头安利石材厂(公司、店)遗失2017年12月9日由点头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发的营业执照证正本,证号:92350982MA30RNBE79,现声明作废。

挂失单位:福鼎市点头安利石材厂

2018年1月31日

张寿飞、廖巧平:本院受理(2018)闽0125民初156号原告林元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叶赛月、侯德键:本院受理原告林榕与被告叶赛月、侯德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林金土、陈寿荣、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闽0125民初95号原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林金土、陈寿荣、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告知书及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林金土、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寿荣、郑建忠:本院受理(2018)闽0125民初92号原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张平与被告林金土、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寿荣、郑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告知书及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曹平、蔡智鹰:被告魏山木不服本院(2017)闽0303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曹平、蔡智鹰:本院受理原告陈俊华诉被告曹平、魏山木、蔡智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03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曹平、魏山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陈俊华借款本金8208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蔡智鹰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陈俊华其他的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王节武、陈丽娟:本院受理原告黄青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黄静、刘曦静:本院受理原告永泰县樟城永发海产品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卢伯祥:本院受理原告檀邦超诉你与张文霞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吴永成:本院受理原告莆田龙健电子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江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张志清、林武蓉: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张志清、林武蓉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2月23日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志清、林武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期满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江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何仕民、杜海霞:本院受理莆田市飞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飞旋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飞旋公司请求判令:1、解除飞旋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你们配合飞旋公司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与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 ;2、你们支付给飞旋公司违约金27092.84元;3、你们归还给飞旋公司代偿的按揭款28375.73元及利息;4、上述第2、3项请求的款项从你们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中直接抵扣。)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雷武淼、叶小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雷武淼、叶小兰、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98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雷武淼、叶小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付,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2825%计付);被告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对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对被告雷武淼、叶小兰行使追偿权。案件受理费5487元,减半收取计2743.5元,由被告雷武淼、叶小兰、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或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夏芝团、郑海燕、季庆湖:本院受理原告朱有运与被告夏芝团、郑海燕、季庆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82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林业喜、夏吓晓:本院受理原告朱有运与被告林业喜、夏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8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陈滨、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福建源元贸易有限公司诉陈滨、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11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林小钦、林世文:本院受理原告陈瑞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流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潭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唐庆龙、张美英:本院受理原告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庆龙、张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阮养辉、兰义妹、许新宝:本院受理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竹岐信用社与被告阮养辉、兰义妹、许新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陈乐清、黄惠锋、鄢桄:本院受理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竹岐信用社与被告陈乐清、黄惠锋、鄢桄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黄云燕、邱月仙:本院受理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汽车城信用社与被告黄云燕、邱月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1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庄仲篪、张铃娟、卓胜、汤云:本院受理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汽车城信用社与被告庄仲篪 、张铃娟、卓胜、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1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福建伟煌食品有限公司、陈伟力、陈静、福州伟煌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伟煌食品有限公司、陈伟力、陈静、福州伟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1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祥清与被告林毅、林群、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已经作出(2017)闽0121民初1639号判决书、原告江祥清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时间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李明宽、林碧桂:本院受理原告林春兰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原告请求判令你二人共同偿还借款94500元及利息(2016年12月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都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

云霄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曹细凤:本院受理原告陈凯民与被告曹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凯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曹细凤归还陈凯民借款40000元。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民事诉讼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郑开兴、柯永珠:本院受理原告翁国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们立即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8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陈传宝、刘惠钦:本院受理原告吴学寿与被告陈传宝、刘惠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陈传宝、刘惠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吴学寿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16年12月14日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陈传宝、刘惠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吴学寿支付财产保全费27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郑开兴、柯永珠:本院受理原告郭清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们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0元,本金7万元自2016年9月1日起还款之日止、本金2万元自2016年9月11日起还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本金8万元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周晓丹: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晓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2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0800元,合计人民币308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0月10日计算至2017年12月10日共计27个月,利息算至实际支付日为准);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82民初3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答辩、不出庭,本院将视为你放弃答辩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被告:陈治,男,汉族,1977年2月21日出生,住所:长乐市古槐镇竹田村仙山村4号,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林梅钦与被告陈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陈治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被告:陈治,男,汉族,1977年2月21日出生,住所:长乐市古槐镇竹田村仙山村4号,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林元秋与被告陈治民间借贷纠纷三案【(2017)闽0182民初3531号、(2017)闽0182民初3530号、(2017)闽0182民初3532号】,原告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陈治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及利息、60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周娇(曾用名:周秀梅,女,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长乐市鹤上镇北山村卓朱里185号,身份证号码35210319650225526X):卓炎官(男,汉族,1948年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50126195312101428,系周娇娣的丈夫,身份证号码:350126194802071810):本院受理原告李兴珍与被告周娇、卓炎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或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陈伟鸿:原告李碧钗与被告许庭华、陈传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闽018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许庭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余清平:本院受理上诉人廖伙荣与被上诉人王六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赵建斌:本院受理原告许曾旺与赵建斌、邓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温国胜:本院受理原告陈娜诉你、颜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定:准许陈娜撤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计1840元,由陈娜负担。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226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温国胜:原告陈娜与你、颜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你、颜美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陈娜借款138000元及该款从2017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娜借款21000元及该款从2017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陈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你、颜美锋负担3060元,由你负担4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院(2017)闽0322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林毅煌:本院受理原告林美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22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你应偿还给原告林美云借款38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谢金坤:本院受理原告杨和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闽0322民初184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杨和平不服本院作出的该裁定,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杨和平请求法院撤销(2017)闽0322民初184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由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郑东红:本院受理原告方洪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22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内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吴恩斌:本院受理原告朱美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22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内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吴建新:本院受理原告林飞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8日8点30分在本院大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陈晓敏、张玉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闽0481民初15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936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刘禹胜、赖爱丽:本院受理原告陈前铄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程小华、陈永法:本院受理(2018)闽0481民初303号原告邢梅钦与被告程小华、陈永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陈美容、林致东:本院受理(2018)闽0481民初322号原告曹雨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刘孟云、陈国宝:本院受理原告林金焰诉你们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闽0481民初371号〕,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0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赖翠娇:本院受理案号(2018)闽0481民初372号案件,原告蔡美容诉刘孟云、陈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陈美容、林致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曹雨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闽0481民初32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彭乐璋:本院对黄天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3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吴海生、林海山:本院受理原告邱华群诉你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吴海生偿还原告借款58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林海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林文武:本院受理原告陈英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天尾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姚兴舜(身份证号码:350122198510156217)、林燕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609206528)、姚奋彪(身份证号码:35012219660206613X):本院受理(2017)闽0902民初1043号原告张陈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其中,原告要求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其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廖福根:本院受理原告邓大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揭小才:本院受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宁千斌、梁茂:本院受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陈俊芳、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陈俊芳、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陈俊芳、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陈俊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713825元、利息56561元(算至2017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俊芳追偿;四、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俊芳、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 平 市 建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2018年1月31日

蔡发来、叶赛英、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蔡发来、叶赛英、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蔡发来、叶赛英、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蔡发来、叶赛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577759元、利息45780元(算至2017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发来、叶赛英追偿;四、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3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蔡发来、叶赛英、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 平 市 建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2018年1月31日

黄顺郎、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黄顺郎、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黄顺郎、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黄顺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370225元、利息29335元(算至2017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顺郎追偿;四、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38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顺郎、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 平 市 建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2018年1月31日

张家明、杨秀娣、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张家明、杨秀娣、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张家明、杨秀娣、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张家明、杨秀娣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191761元、利息14043元(算至2017年5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家明、杨秀娣追偿;四、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38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家明、杨秀娣、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 平 市 建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2018年1月31日

李建国、王丽平、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李建国、王丽平、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李建国、王丽平、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李建国、王丽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205170元、利息15025元(算至2017年5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建国、王丽平追偿;四、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60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建国、王丽平、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 平 市 建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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