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18年1月20日公告

2018-01-22 11:27:08 来源: 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18日20时30分许,惠安大队莲城边防派出所民警根据工作关系提供线索在惠安县辋川镇惠城大道西许村的马路上(非边防辖区)查获一部改装有油罐车,车牌为:皖A83930,该车油罐中装载疑似柴油若干,现场无查获涉案人员后经过磅、称量。该车实际运载无合法手续柴油1.21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1月20日

认领公告

2018年01月18日2时30分许,我支队司令部缉私专班联合洛阳边防派出所在晋江市龙湖镇大深路湖北村路段查获一部涉嫌装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粤C89135改装厢式货车,查扣涉案柴油22.34吨。因上述查扣的涉案车辆及涉案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1月20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12日9时40分,上西边防派出所官兵根据工作关系提供线索,在泉港区驿峰中路路段泉港区年检站旁一废弃平房内查获一铁质油罐,经测量该部油罐车内共装有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5.03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港区公安边防大队上西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上西边防派出所

2018年1月20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17日4时30分许,上西边防派出所官兵根据工作关系提供线索,在泉港区后龙镇割山村滨海东路路段查获一辆涉嫌运载无合法成品油的改装厢式货车(车牌:闽CA6S06),经测量该部油罐车内共装有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3.64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港区公安边防大队上西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上西边防派出所

2018年1月20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19日0时许30分,上西边防派出所官兵根据工作关系提供线索,在泉港区后龙镇上西村一民宅内查获一个地上油罐,经测量该地上油罐内共装有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25.62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港区公安边防大队上西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上西边防派出所

2018年1月20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28日21时02分,上西边防派出所官兵根据工作关系提供线索,在泉港区后龙镇峰前村一空地查获一部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改装油罐车(车牌:皖GG8570),经测量该部油罐车内共装有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2.3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港区公安边防大队上西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上西边防派出所

2018年1月20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30日7时30分许,上西边防派出所官兵根据工作关系提供线索,在泉港区南浦镇通港路天湖路段查获两部非法运载非法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改装油罐车(车牌:闽DJ7T29,闽CB1Y73),经测量该部油罐车内共装有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6.82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港区公安边防大队上西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上西边防派出所

2018年1月20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30日7时30分许,上西边防派出所官兵根据工作关系提供线索,在泉港区后界山镇界山村界山大门边一废弃民房内查获一个地下油罐,经测量该地下油罐内共装有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18.03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港区公安边防大队上西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上西边防派出所

2018年1月20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6日01时50分许,上西边防派出所官兵根据工作关系提供线索,在泉港区通港路柳厝村旧闽林板房厂内查获两个油罐,该油罐内装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4.83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港区公安边防大队上西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上西边防派出所

2018年1月20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0月25日07时15分许,我支队永宁边防派出所在石狮市永宁镇石永路豪丰大酒店对面路段查获一辆号牌为赣F83803-赣F707A挂的涉嫌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油罐车。因上述查扣的赣F83803-赣F707A挂油罐车油罐内装载的29.99吨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1月20日

认领公告

2018年1月8日,我队海口边防派出所在福清市海口镇岑兜村则徐路洋头口废弃加油站查获一辆改装厢式小货车(车牌号赣G19607)及地下油罐,共查获成品油35.07吨。因上述查扣的物品原主不明确,请以上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8年1月20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21日,我队东营边防派出所在福清市龙田镇东营村往东施村路段查获一辆改装厢式小货车(车牌号闽AR529B),共查获成品油0.67吨。因上述查扣的物品原主不明确,请以上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8年1月20日

傅洪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0日

陈菊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0日

林瑞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0日

黄择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0日

夏华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0日

郑林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0日

林众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0日

陈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0日

汤文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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