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罚二十万元判一年半刑

2018-01-22 08:57:34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2日讯   在申请执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将公司可变买资产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因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为此付出了沉重法律的代价。日前,福鼎市法院审结福鼎市某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案,依法判处该公司罚金10万元,单位法定代表人蔡某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4年间,被告人蔡某禄作为福鼎市某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在公司经营期间与张某、李某发生借贷纠纷。福鼎市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偿还张某加工费29.2468万元,偿还李某货款138.5802万元。作为诉讼代表人的蔡某禄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5年2月和4月间,因蔡某禄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张某、李某分别向福鼎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遂向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同年7月、11月间,蔡某禄代表该公司与张某、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该公司及被告人蔡某禄均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2016年2月27日,在张某、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蔡某禄与该公司另一股东通知化油器配件供应商林某、刘某等人到公司协商偿还欠款事宜。在协商时,蔡某禄认为该公司结欠外债已达1700万元,便提出将公司内所有生产设备、产品等可变卖的资产交由化油器配件供应商变卖,用以偿还部分欠款。当晚,林某、刘某等人就将该公司的生产设备搬离至他处,随后又陆续变卖用于抵偿欠款,致使其欠张某、李某的款项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福鼎市某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私自转移财产给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蔡某禄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策划、参与转移财产的犯罪活动,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潘其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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