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注重案件证据审查

2018-01-12 11:20:29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真相从调查中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2日讯   “连我自己都记不清楚的事实,你们都能查出来,对于你们的办案能力,我是真心的佩服和衷心的感谢。”近日,在一起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案件庭审结束后,被告人蓝某某这样告诉出庭的泰宁县检察院检察官张龙。

2017年6月,蓝某某和两名工友在泰宁县某乡村修建农改水渠过程中,发现水渠里有虎纹蛙(俗称“田鸡”)等野生动物,三人相约一起去猎捕这些野生动物。六月期间,三人在明知野生动物不能随意猎捕的情况下,未经任何许可,共同徒手捕捉了虎纹蛙、棘胸蛙等野生动物约80只,后在他们准备运往建宁县老家食用途中被民警查获。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猎捕只要是列入保护名录的动物或是死体均构成犯罪,而蓝某某等人抓捕的虎纹蛙正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案件移送到泰宁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随即对蓝某某和工友进行询问。“在泰宁工作期间,我和其他两个工友于2017年6月24日至25日,共同徒手捕捉了虎纹蛙、棘胸蛙等野生动物约80只……”在讯问时,蓝某某这样告诉案件承办人张龙检察官。

听到这里,承办人觉得不对劲,因为蓝某某在之前的讯问中,陈述过在他女朋友女儿中考第一天的时候回过建宁老家帮其煮饭,第二天才回泰宁工地干活。带着疑问,承办人核实了2017年中考的时间,发现6月24日是中考的第一天。“既然是回老家帮忙做饭了,又怎么可能出现在案发现场呢?”张龙想到。

为了确认蓝某某当天不在泰宁的事实,承办检察官又到当地电信公司调查,通过基站定位到当天蓝某某的手机的信号在建宁;并且联合公安机关找到了蓝某某的出工记录,显示兰某某24日确实没有出工。看到种种证据,蓝某某终于想起来了自己参抓捕虎纹蛙的时间只有一天。最终,蓝某某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其他两位同案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我们是国家公诉机关,在审查案件时,不仅仅要审查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无罪、罪轻的证据我们也要审查核实,不放过坏人,但也不能冤枉他人。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只满足于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要多走多看多听多问,实地取证。”张龙说。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吴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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