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18年1月9日公告

2018-01-09 11:35:00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江大队公告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江大队从2016年11月--2017年11月交通执法过程中依法扣留一批僵尸车,包括挂牌小车27辆(车牌号:闽C221H3、闽CM9385、闽CD5695、闽CA962A、闽C1E702、闽C1M980、闽CM016

<车架L2WNBCH0041027623>、闽CK5908、闽CEW057、闽CZQ800、闽C31B99、闽CV010P、闽C4S077、闽C227Y1、蒙M09271、闽CN7728、闽C1D695、粤B4E671、闽C5S9E3、闽C819E3、闽CKP072、闽CMS522、闽CF7764、闽CK8832、粤BB2N01、闽CMB551、粤E81357)、无牌小车10辆,共计37辆。当事人未接受处理且已超过规定期限,请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或合法证明)及相关手续到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进行拍卖、报废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将进行拍卖、报废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江大队

2018年1月9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19日15时50分许,罗源县公安局迹头边防派出所根据线索在罗源县白塔乡应德村一废弃新润石材厂内查获一起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案,查获两个地面非法储油罐,内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16.80吨,以及一部改装的白色箱式货车,车牌:闽A5M910,车辆已移交罗源县交通执法大队,且车主已前往接受处罚,但油罐内的柴油原主不详,请柴油的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福州边防支队认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罗源县公安局迹头边防所

2018年1月9日

认领公告

2018年1月5日10时许,我支队在莆永高速槐植服务区查获一辆涉嫌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油罐车(车牌:赣CC8892-赣C89P8),经测量,该车实际运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31.58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1月9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29日我支队在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宫口区47号门口路段(非边防辖区)查获一部号牌为赣G62100的改装厢式货车,该车罐内装有涉嫌无合法手续柴油,经测量,该车罐内实际装有无合法、 齐全手续柴油6.45吨。因上述查扣的号牌为赣G62100的改装厢式货车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1月9日

认领公告

2018年1月1日1时20分许,东石边防派出所根据线索在晋江市西园街道泉州轻工学院旁一空地上(非边防辖区)查获一部改装厢式货车(闽C51665)和一底下油罐(经过磅内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12.88吨),现场抓获2名嫌疑人(杨某胜,34岁,贵州省遵义市人。欧某国,21岁,重庆市市巫山县人)。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东石边防派出所

2018年1月9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25日,我队侦查队根据线索在福清市江阴镇东部填海区附近海域,查获一起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案,现场查获油船一艘(船号“百祥419”,船上有成品油322.16吨,已过磅),现场查获油罐车两部(车牌号鲁EE3233,空车;车牌号鲁EE0379,空车),共查获成品油322.16吨。因上述查扣的两部油罐车的原主不明确,请以上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8年1月9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27日08时30分许,泉州公安边防支队司令部侦查队根据线索组织台商大队秀涂所官兵,在安溪县莆永高速槐植服务区查获一部涉嫌运输无合法手续的油罐车,车牌:鄂FL3302,经测量,鄂FL3302车内装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31.3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1月9日

潘淑金、张济清: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玉清与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等未依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还款本息等义务,本院遂于2017年10月26日依法委托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潘淑金所有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中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2#写字楼11层11室、12室(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1107612、1108500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上述房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551380元。另,本院已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7)闽0103执141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如对评估结果和上述拍卖裁定有异议,应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有优先购买权者,亦应于上述期限内向本院提出。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林桂松、林瑞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诉你们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邓振兴、陈荔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诉你们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胡亨新:本院受理原告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2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毕文江、梁雅贞:本院受理原告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2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陈建钦、林燕:本院受理原告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2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本院对林华辉诉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3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李春: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星诉你、刘永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3民初34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林炳霖:本院受理原告郭进标与被告林炳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现金壹万伍仟元(小写1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江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檀成、檀鲁棋:本院受理原告朱文照诉被告檀成、檀鲁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03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檀鲁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朱文照货款91566元及该款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朱文照要求檀成共同归还上述欠款的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陈俊涵、陈海淹:本院受理原告谢清芳诉被告陈俊涵、陈海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03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俊涵、陈海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给谢清芳借款20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公告

(2017)闽0103执9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州楚然贸易有限公司、古晓红、林廷丰、陈纯净、陈儿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3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福州楚然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为实现该项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1519元;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古晓红、林廷丰名下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8层01室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对上述第一项判决金额在最高债权额96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执行人陈纯净对上述第一项判决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陈儿妹以其与被执行人陈纯净的夫妻共有财产,对上述第一项判决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935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福州楚然贸易有限公司、古晓红、林廷丰、陈纯净、陈儿妹共同负担。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古晓红、林廷丰名下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8层01室房产已被本院所受理的另案于2015年5月13日首先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因上述被执行人均未按生效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11月10日依法委托福建正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担保房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值为人民币121072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现本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拍卖上述抵押房产,案外人对上述房产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的,亦应在上述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妨碍,抗拒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陈琛:本院受理原告徐红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03民初4211号民事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红霞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陈琛:本院受理原告官学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03民初4212号民事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红霞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福建欣美之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雷启建: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亚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欣美之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雷启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11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谢永忠: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万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永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11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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