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检察院试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

2017-12-25 09:18:33 来源:

赔偿有保证  办案更轻松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25日讯   “多亏了检察院这个赔偿保证金制度,这样的判决结果我非常满意。”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在庭审结束后均感慨地说道。

2016年9月,郑某与邻居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以致互相厮打,致使张某左上颌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张某及其家属与郑某在商讨赔偿数额上没有达成和解,坚决要求追究郑某的刑事责任。

莆田市涵江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郑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系初犯,社会危险性不大,无逮捕必要。考虑到双方因矛盾激化产生的对立情绪,为依法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办案的社会效果,该院及时启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一方面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化解矛盾和释法说理工作,另一方面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协调,说服其将1万元赔偿款存入赔偿保证金财政专户,打消了被害人的顾虑,之后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害人也未提出异议。

启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讨论会

“像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因当事人对逮捕条件存在错误认识,有的被害人不同意和解,以逮捕为要挟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不合理的诉求;有的以上访为要挟,要求检察机关必须逮捕犯罪嫌疑人;有的犯罪嫌疑人则以不捕为要挟,不予赔偿被害人。”涵江区检察院干警小曾介绍道,尤其是在轻伤害、交通肇事及其他一些过失犯罪案件中,因为案卷材料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但如果不批准逮捕,则存在当事人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现实危险,使检察机关的工作非常被动。

据了解,为破解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中存在的不合理诉求、无理缠访、“花钱赎刑”等问题,涵江区检察院在探索实践的基础上,与当地公安机关、法院联合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试行)》,使这项社会治理创新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该制度明确了赔偿保证金的适用原则、范围、标准及程序,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真诚悔过、依法赔偿被害人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数额根据被害人实际花费或损失的数额,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计算后确定。保证金数额确定后,嫌疑人一方将保证金存入赔偿保证金财政专户。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赔偿保证金提存和领取程序中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赔偿保证金专款专用,用于赔偿被害人的实际花费或损失,赔偿保证金缴存指定银行,缴存凭证随卷移送。检察机关跟踪监督诉讼进展情况,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审判机关判决后,督促通知公安机关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配合调解协议或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

同时,将赔偿保证金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相结合,将赔偿保证金制度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补充,在当事人提存赔偿保证金的过程中,积极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赔偿保证金制度在轻微刑事和解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诉讼参与各方的一致认可。是妥善解决非合理诉求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矛盾的有益探索。”涵江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负责人杨检察官介绍说,“而且赔偿保证金制度能有效保障被害人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使轻微刑事案件嫌疑人、被告人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

目前,该院适用该制度办理轻微刑事案件6件6人,捕后轻刑率同比降低9%。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曾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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