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17年11月21日公告

2017-11-21 10:51:09 来源: 福建法治报

吴爱玲、张郑行: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吴爱玲、张郑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吴爱玲、张郑行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桐城办事处铂金华城27栋1梯502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鼎房权证TS字第13177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鼎国用(2013)第03224号],并由本院委托宁德市朝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现已作出宁朝华鼎估字[2017]第36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本房产评估价为539800元。现本院对上述评估报告书依法予以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过福亮: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忠与被告过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58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邵武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过福亮:本院受理原告林香与被告过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58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邵武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过福亮:本院受理原告刘明霞与被告过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58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邵武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过福亮:本院受理原告江修国与被告过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0元及利息406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邵武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过福亮:本院受理原告周天云与被告过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116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6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邵武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过福亮:本院受理原告崔新亭与被告过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174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6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邵武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过福亮:本院受理原告韩玉明与被告过福亮、王竹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1800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6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邵武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王建华:本院审理原告王平光诉被告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王建华偿还原告借款5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方直送送达开庭应诉通知材料,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527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应诉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公告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答辩、不出庭,将视为放弃答辩的诉讼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王建华:本院审理原告陈丽金诉被告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王建华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方直送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材料,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527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应诉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公告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答辩、不出庭,将视为放弃答辩的诉讼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被告:陈坤英、女,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航城街道泮野村述庆路6号,现具体住址不详:我院受理原告谭美闹与被告陈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你偿还借款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钱款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吴学坚:本院对原告长乐建丰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学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主文如下:吴学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长乐建丰针织有限公司货款1116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6年8月29日起计至清款项之日止)。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闽018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被告魏孝忠,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桃坑村魏朱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210054418:本院受理原告长乐航城学武铝合金店与被告魏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魏孝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长乐航城学武铝合金店欠款12610元;二、驳回长乐航城学武铝合金店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被告陈德照,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溪湄村上确10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61007291X、被告陈炎玉,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溪湄村上确10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906083027:本院受理原告郑学武与被告陈德照、陈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陈德照、陈炎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郑学武欠款18230元;二、驳回郑学武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被告施鸿,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下社新村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603234457:本院受理原告郑学武与被告陈德照、陈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施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长乐航城学武铝合金店欠款15660元;二、驳回长乐航城学武铝合金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被告谢建锋,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湖南镇鹏谢村军民路18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907145731:本院受理原告郑学武与被告谢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谢建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郑学武借款20000元及利息9066元(借款20000元按月利率2%从2015年5月21日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利息为9066元,后续利息从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0月22日11时40分许,围头边防派出所在晋江市金井镇湖厝新村322县道路段查获闽C93327油罐车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19.79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边防支队认领处理,所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按规定上缴国库。

晋江市公安局围头边防派出所

2017年11月2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0月23日19时30分许,围头边防派出所在晋江市海狮游泳会所东北(石泉路东)一处空地查获5个地上塑料油罐和1个地下铁质油罐,油罐内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23.41吨,现场未发现可疑人员。因上述查获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晋江市公安局围头边防派出所

2017年11月2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1月09日12时50分许,我支队在泉州市泉港区驿坂高速路口处查获一辆涉嫌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赣CH0859—赣CH047挂),经测量,该车实际运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34.13吨。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11月2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1月18日20时45分许,泉州边防支队蚶江边防派出所根据工作关系线索,组织官兵在石狮市蚶江镇厝仔村厝仔工业路一废弃停车场内(非边防辖区)查获一个涉嫌装载无合法手续成柴油的地下油罐,罐内约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16.87吨(经过磅)。现场未查获嫌疑人。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11月2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1月17日22时30分许,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晋光路余店附近一空地上查获1个地面油罐,经测量,该油罐内装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约3.23吨。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11月2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0月27日16时32分许,我大队石井边防派出所在永春县玉斗镇诗元小学附近一空地查获一部改装油罐车(车牌:闽CC2N36)及一个地下油罐,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7.69吨,现场未查获嫌疑人员。因上述查扣的物品来源及属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南安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11月21日

公告

张维东,林熔,房屋坐落甘蔗街道滨城大道88号闽侯世茂滨江新城38#楼202复式单元,202复式单元,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号:侯房预YR字第1211032号,因不慎遗失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经使用者申请予以公告申明作废。有异议者5个工作日内向我所提出,逾期将按规定予以办理。

闽侯县房地产管理所

2017年11月21日

陈明敢、陈霖雄:本院受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明敢、王志松、陈霖雄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陈明敢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6月21日起按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判令王志松、陈霖雄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陈明敢、王志松、陈霖雄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榜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曾朝明、曾国宝:本院受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朝明、曾国宝、曾旭光、曾远南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曾朝明、曾国宝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起按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判令曾旭光、曾远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曾朝明、曾国宝、曾旭光、曾远南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日15时00分在本院榜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2017年10月11日,石狮市骄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双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04505836,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名:双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票金额:24557元 。不慎遗失,特此声明。

石狮市骄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吸收合并公告

根据泉州市力建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市力建洗涤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泉州市力建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泉州市力建洗涤有限公司及分公司,泉州市力建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存续,泉州市力建洗涤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解散。吸收合并前泉州市力建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泉州市力建洗涤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500万元;吸收合并后泉州市力建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500万元。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泉州市力建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承继,请相关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95-87583551 联系人:欧炳忠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下村

泉州市力建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泉州市力建洗涤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仙游县仙耕农业专业合作社股东会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清算组成员:李建仙、李洪杰、李元木

清算组织负责人:李建仙

联系人:李建仙 联系人电话:13808575650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度尾镇砺山村砺山街9号

仙游县仙耕农业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2017年11月2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荔城区迈步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3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林羽 联系电话:15860022226

联系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居委会延寿路4#107号

莆田市荔城区迈步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组长:林羽副组长:陈明勇

2017年11月2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建瓯市声友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7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林声友 联系电话:13799105016

联系地址:建瓯市水西路172号建材市场6#楼1-602、2-602号

建瓯市声友建材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组长:林声友 副组长:林鸿钢

2017年11月2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平市建阳区金山都书坊种粮专业合作社2017年11月20日成员大会决定,本合作社停止经营,清理债权债务。请债权人自本合作社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清算小组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权利。清算结束后本合作社将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清算组组长:胡光勇 联系电话:13696895465

南平市建阳区金山都书坊种粮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2017年11月2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平市建阳区金山都将口种粮专业合作社2017年11月20日成员大会决定,本合作社停止经营,清理债权债务。请债权人自本合作社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清算小组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权利。清算结束后本合作社将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清算组组长:王盛通 联系电话:13696895465

南平市建阳区金山都将口种粮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2017年11月2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平市建阳区金山都崇雒种粮专业合作社2017年11月20日成员大会决定,本合作社停止经营,清理债权债务。请债权人自本合作社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清算小组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权利。清算结束后本合作社将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清算组组长:叶国才 联系电话:13696895465

南平市建阳区金山都崇雒种粮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2017年11月2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平市建阳区金山都莒口种粮专业合作社2017年11月20日成员大会决定,本合作社停止经营,清理债权债务。请债权人自本合作社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清算小组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权利。清算结束后本合作社将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清算组组长:罗瑞良 联系电话:13696895465

南平市建阳区金山都莒口种粮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福安市莲洁消毒餐具配送部不慎遗失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981600228954,现声明作废。

福安市莲洁消毒餐具配送部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东山县铜陵镇色珠食什店不慎遗失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626600000266),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铜陵镇色珠食什店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顺昌恒泽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699003116B),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顺昌恒泽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隆泰粮油饲料工贸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机构信用代码证一份(代码:G10350781000193507),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隆泰粮油饲料工贸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鲤南卓乐服饰店不慎遗失由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06月10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350322600564259,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仙游县鲤南卓乐服饰店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福建云龙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05月2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48G7Q0P,现声明作废。

福建云龙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壹姿美人美容店不慎遗失由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04月07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为:350304600344024,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壹姿美人美容店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福建进标实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安东南分社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3971002834501,账号:9070323050010000029847,现声明作废。

福建进标实业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华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慎遗失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2月0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350402100009174,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税号:350402687539140;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代码:68753914-0。现声明以上证件作废。

福建省华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光明燃料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未在公安局备案,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光明燃料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南安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壹份,证号:350583098326948,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福建莆田闽圣鑫环保机械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福建莆田闽圣鑫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三元区红馆理发店不慎遗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2月18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壹本,注册号:350403600079151,现声明作废。

三元区红馆理发店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连城县莲峰盛世机械经营部不慎遗失连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6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注册号:350825600168840,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连城县莲峰盛世机械经营部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晋安区贵明小吃店不慎遗失晋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4月1日核发的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11MA2Y4JLW0Q),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晋安区贵明小吃店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百恒织造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百恒织造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福建原展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不慎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保单遗失,商业险保单号:805112017350196001054,被保险人:福建原展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闽AP0279。现声明作废。

福建原展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大田县亿欣手套服装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开户许可证壹本(核准号:J3954000137901,账号:9030725010010000007774),现声明作废。

大田县亿欣手套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春概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大田县亿欣手套服装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由大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3月29日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壹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775396821G,现声明作废。

大田县亿欣手套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春概

2017年11月21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7年11月20日股东会决议,莆田市大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5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2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18959573889 联系人:林洪良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木材加工区

莆田市大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永安寺右新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3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董劲松 清算组成员:杨飞 杨孝忠

联系人:董劲松 联系电话:15080109202

永安寺右新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霞浦县智宏建材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塑料质圆形公章一枚(内书:霞浦县智宏建材有限公司;编号:350921100053986),现声明该公章作废。

霞浦县智宏建材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松溪县蓝色海洋音乐会所不慎遗失松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1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24MA2XY3UB5J),现声明作废。

松溪县蓝色海洋音乐会所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政和县阿健农场品批发商行不慎遗失福建省政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份(注册号:350725600075393),现声明作废。

政和县阿健农场品批发商行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延平区王航废品收购站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6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份(注册号:350702600160177),现声明作废。

延平区王航废品收购站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莆田市万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莆田市万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锋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刘晓芳 清算组成员:吴芳琴 刘少英

联系人:刘晓芳 联系电话:13960616566

福建锋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11月21日

厦门海事法院船舶拍卖公告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苏州星瑞游艇有限公司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厦门中林飞驰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的(2016)闽民终第91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义务一案,定于2017年12月22日10时至12月23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资产处置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厦门中林飞驰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所有的“中林飞驰2号”游艇。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1:“中林飞驰2号”游艇,现停泊于福建省厦门市五缘湾游艇码头。评估价3,510,000.00元。

起拍价:3,510,000.00元,保证金:351,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

二、拍卖标的基本状况:

船名:“中林飞驰2号”游艇;船舶种类:游艇;船体材料:纤维增强材料;建成日期:2009年09月11日;总长:11.98m;船宽:4.16m;型深:2.32m;总吨:15;净吨:11;主机数量:2 ;主机功率(千瓦):312

以上信息根据登记资料,仅供参考。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特别提示:凡与“中林飞驰2号”游艇有关的债权人,应自此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中受偿的权利。

咨询电话:0592-5289986

债权登记电话:0592-5285123

联系地址:厦门市金尚路906号

2017年11月21日

陈圣英、陈潭、徐琛、建阳胜德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增福与被执行人陈圣英、陈潭、徐琛、建阳胜德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3)潭执行字第40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潭所有的闽H57216号起亚小车一辆;拍卖被执行人徐琛所有的闽H2001B号丰田小车一辆。我院依法委托福建华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闽华兴评报字(2017)第031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合计为1151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本评估结果有异议,应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变卖。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陈敬玉:

本院在立案执行高惠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陈敬玉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龙山村福平花园C区406室的房产[产权证号:L1300680]。2016年12月23日向你们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因你们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兴闽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兴闽房评字(2017)185号评估报告书],其价格为人民币77.9万元。现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公开拍卖。

平潭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林云:

本院在立案执行林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云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潭南湾东侧龙居华侨城(龙居御景五期)10号楼A09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岚房权证L字第1102306号]。2017年1月19日向你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因你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兴闽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兴闽房评字(2017)第191号评估报告书],其价格为人民币158.6万元。现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公开拍卖。

平潭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建锋与被告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建锋支付材料款5622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9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吕金富:

本院受理原告罗桂珍与被告吕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吕金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桂珍借款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6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陈贤森:

本院受理原告叶辉与被告陈贤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贤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辉借款本金12600元及其利息(从2017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许志渊、林建国、李文阳、廖逢清、莆田市比多路鞋服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宇展与被告许志渊、林建国、李文阳、廖逢清、莆田市比多路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306判决书,判令:一、莆田市比多路鞋服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宇展偿还货款448137元并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二、如果莆田市比多路鞋服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项债务,许志渊应在30万元限额内对莆田市比多路鞋服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林建国应在20万元限额内对莆田市比多路鞋服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李文阳应在49.5万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二项中所确定的许志渊、林建国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廖逢清应在0.5万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二项中所确定的林建国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林宇展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54元,公告费720元,由许志渊、林建国、李文阳、廖逢清、莆田市比多路鞋服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公告送达许志渊、林建国、李文阳提出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公告送达许志渊、林建国、李文阳提出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郑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被告郑海涛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郑海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本金96802.72元及截止至2016年10月26日的利息14561.7元,滞纳金4632.19元,及以该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利息为按拖欠的本金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为按拖欠金额的月利率5%,自2017年1月1日起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与滞纳金一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林智强、何喜双:

本院受理原告陈正忠诉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7)闽0304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林智强、何喜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正忠借款14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利随本清(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廖尚稼:

本院受理原告林天信与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廖尚稼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18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林天信撤回对廖尚稼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莆田市荔城区皇冠鞋材加工厂、刘国珍:

本院受理原告仙游县郊尾镇远达鞋材厂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皇冠鞋材加工厂、刘国珍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莆田市荔城区皇冠鞋材加工厂、刘国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仙游县郊尾镇远达鞋材厂货款30863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陈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林紫治诉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林紫治请求判令你返还借款本金223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告知书及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何裕霖: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安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裕霖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何裕霖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安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莆田市长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凯德电脑织唛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长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 莆田市长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807.88元,并以此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莆田市长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 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张佳成:

本院受理原告蔡飞与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张佳成立即偿还借款35000元及自2017年3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福建精微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光辉、李强、李宝月、连玲玲、张锐章、林荔:

本会受理申请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PIONEER ZHENG TONG LIMITED)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2016]年榕仲受字第612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榕仲裁字第458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

陈琛、冯燕玉、福州市汇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岳婷与被告陈琛、冯燕玉、福州市汇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2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陈琛、冯燕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岳婷借款100万元及以其中的9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岳婷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吴阳阳:

本院受理原告黄明华与被告吴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阳阳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明华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吴韶平、郑丽钦、陈永跃:

本院受理 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 诉 你三人 银行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6)闽030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周美金、黄国文、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7)闽0302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李献华、林雅从、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7)闽0302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林海洪:

本院受理原告石忠勇与被告林智强、林洪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闽0302民初4970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2民初49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诉魏忠韶、林美莲、陈铭峰、你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 (2017)闽030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王付强、田海花:

本院受理何东进诉王付强、田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何东进要求判决你们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2月28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福建省华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兴文与被告福建省华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0302民初2521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3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诉郑景升、祁丽钦、你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 (2017)闽0302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肖雪珍、修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7)闽0302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郑庆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郑庆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0302民初1554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闽0302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陈文忠:

本院对林凤燕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2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本院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凤燕加工款2316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陈锦红:

原告莆田市城厢区恒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锦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闽0302民初47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卢明健(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园滨路135号):

本院受理原告郑莹珊诉你与林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卢明健、林彩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郑莹珊借款3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3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卢明健、林彩英负担。公告费720元,由卢明健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栾华毅(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去康庄大道吉祥小区10栋308室):

本院受理原告林多恩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栾华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多恩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720元,由栾华毅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戴海星(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鲤城街道大园巷11-11号):

本院受理原告苏国雄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戴海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苏国雄借款19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191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10元,公告费720元,由戴海星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罗锦兴:

本院受理原告陈绍进诉被告罗锦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22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罗锦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绍进借款9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9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陈绍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莆田市恒盛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叶羽纺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郊尾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黄庆新、杨美兰、黄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吴希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由审判员陈伟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文胜、郑瑞椿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公告

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支巷50号湖滨新城2座707单元及4座41号杂物间;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支巷50号湖滨新城3座202单元及4座16号杂物间;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支巷50号湖滨新城4座107单元及3座85号杂物间均系登记在王守科、叶依妹、王峰(曾用名:王依月)名下的房产。王峰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上述房产中属于王守科、叶依妹的份额的继承权公证,并称:王守科于1958年2月12日在福州市死亡,叶依妹于1988年6月24日在福州市死亡。王守科与叶依妹的父母均分别先于王守科与叶依妹死亡。叶依妹生前自其丈夫王守科死亡后未再婚。王守科与叶依妹只有一个子女,即女儿王峰。请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或王守科与叶依妹可能存在的其他继承人速与福州市鼓楼公证处联系。

福州市鼓楼公证处

2017年11月21日

薛超毅:

原告福建速易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11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薛超毅:

原告福州市阔达商贸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11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张振标: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腾宇钢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管辖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如无上诉,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王功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林絮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余林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张宗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余延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魏镜忠、邱兰英、邱招茂: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飞竹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官绍川、向云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其旺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闽0123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全立东:

本院受理原告汪仁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康高良:

本院受理原告陈礼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3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林汀:

本院受理原告颜惠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陈兰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陈兰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朱时金:

本院对原告林兴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3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黄森、张达俊:

本院受理原告黄嵩、陈学洪、黄锋昌、陈祥栋诉被告黄森、张达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陈铭椿:

本院受理(2017)闽0125执55号申请执行人何文忠与被执行人陈铭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告知评估鉴定结果通知书及名实估报[2017]FG9-5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一份,你所有的坐落在永泰县城峰镇太原村银场135号山水国际13幢106单元(产权证号Z1301071)房产评估价格为515800元,单价为(6856元/平方米),如果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唐碧溶:

本院受理唐玉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唐玉烟请求依法判令你归还借款33.8万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林鸿梁: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城厢区创恒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鸿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3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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